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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建城市商業銀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積累歸屬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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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建城市商業銀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積累歸屬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1998〕2號
1998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國城市商業銀行的組建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積累歸屬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入城市商業銀行組建範圍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公共積累在沖銷呆帳壞帳後,如餘額為正數,要提足公益金、呆帳準備金、法定盈餘公積金、職工退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建立和提取風險準備金,與國家減免稅形成的公共積累一併轉到新組建的城市商業銀行;如餘額為負數,應相應沖減原投資者股金。

二、上述提留以外的資本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其他公共積累是原投資者的權益,應量化給原投資者。對於量化給原投資者的收益,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三、各地要加強對組建城市商業銀行的領導和監督,對將國家減免稅形成的公共積累、法定盈餘公積金等量化給原投資者的做法要及時制止並加以糾正。

各地在組建城市商業銀行時,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積累的歸屬工作。在組建縣(市)商業銀行(原稱農村合作銀行)過程中,以及對城鄉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則進行改造時,對信用合作社公共積累歸屬問題的處理,亦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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