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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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辦函〔2005〕16號
2005年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若干政策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辦函〔2005〕16號

中編辦、中農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廣電總局、統計局、林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糧食局、郵政局、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扶貧辦、西部辦、供銷總社、國信辦、糾風辦、中儲糧總公司: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加以落實。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關於「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範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財政部牽頭)負責提出實施意見。

  (二)關於「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三)關於「中央財政繼續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在春耕前提出方案並予以公布。

  (四)關於「繼續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五)關於「搞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市場管理,繼續實行化肥出廠限價政策,通過稅收等手段合理調節化肥進出口,控制農資價格過快上漲,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等各種坑農害農行為」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供銷總社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六)關於「中央財政要採取有效措施,根據糧食播種面積、產量和商品量等因素,對糧食主產縣通過轉移支付給予獎勵和補助」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統計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七)關於「建立糧食主產區與主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調整中央財政對糧食風險基金的補助比例,並通過其他經濟手段籌集一定資金,支持糧食主產區加強生產能力建設」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統計局、糧食局、中農辦等部門抓緊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八)關於「在穩定現有各項農業投入的基礎上,新增財政支出和固定資產投資要切實向農業、農村、農民傾斜,逐步建立穩定的農業投入增長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九)關於「從預算內新增財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設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對農戶投工投勞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予以支持。預算內經常性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債資金要增加安排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部分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要結合土地開發整理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十)關於「要儘快立法,把國家的重大支農政策制度化、規範化」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人民銀行、法制辦、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十一)關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並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制度改革」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法制辦、中農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十二)關於「修訂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提高耕地占用稅稅率,嚴格控制減免」的問題,由法制辦、財政部牽頭,會同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十三)關於「中央和省級財政要較大幅度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新增資金主要安排在糧食主產區集中用於中低產田改造,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的問題,由財政部提出落實意見。

  (十四)關於「搞好『沃土工程』建設,增加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調查和監測工作力度,儘快建立全國耕地質量動態監測和預警系統」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五)關於「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要把大型灌區續建配套作為重點,並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搞好田間工程建設,更新改造老化機電設備,完善灌排體系。開展續建配套灌區的末級渠系建設試點。繼續推進節水灌溉示範,在糧食主產區進行規模化建設試點」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十六)關於「從2005年起,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對農民購買節水設備實行補助的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水利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七)關於「要嚴格區分加重農民負擔與農民自願投工投勞改善自己生產生活條件的政策界限,發揚農民自力更生的好傳統,在切實加強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願互利、注重實效、控制標準、嚴格規範的原則,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八)關於「國家對農民興建小微型水利設施所需材料給予適當補助」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水利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

  (十九)關於「要採取有效措施,在退耕還林地區建設好基本口糧田,培育後續產業,切實解決農民的長期生計問題,進一步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扶貧辦、西部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關於「要大幅度增加對農業科研的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多元化農業科研投入體系,形成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科技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一)關於「深化農業科研體制改革,抓緊建立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問題,由農業部、科技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事部、水利部、林業局、中編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二)關於「從2005年起,國家設立超級稻推廣項目。擴大重大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專項補貼規模,優先扶持優質高產、節本增效的組裝集成與配套技術開發」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科技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三)關於「加快改革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等部門儘快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四)關於「加大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五)關於「鼓勵發展現代物流、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和流通方式。加快建設以冷藏和低溫倉儲運輸為主的農產品冷鏈系統,對農產品倉儲設施建設用地按工業用地對待」的問題,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部、建設部、農業部、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六)關於「鼓勵郵政系統開展直接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連鎖配送業務」的問題,由郵政局牽頭,會同工商總局、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七)關於「加強農業信息化建設」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廣電總局、國信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八)關於「加快開通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綠色通道,抓緊落實降低或免交車輛通行費的有關規定,並儘快實現省際互通」的問題,由交通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糾風辦、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九)關於「要加強農產品檢驗檢測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進出境檢驗檢疫裝備和檢測技術水平,增強防範和處理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的能力」的問題,由農業部、質檢總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環保總局、林業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農產品認證認可,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環保總局、法制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一)關於「加強農業發展的綜合配套體系建設」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上,抓緊制訂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十二)關於「大力發展特色農業」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西部辦、商務部、質檢總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三)關於「通過小額信貸、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有條件的地方發展養殖小區。要增加投入,支持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和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四)關於「從2005年起,實施奶牛良種繁育項目補貼」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具體落實。

  (三十五)關於「要抓緊制定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加快建設重大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獸藥質量監察和殘留監控、動物防疫技術支撐、動物防疫物質保障等系統」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就規劃的有關問題與有關部門進一步協調後,儘快報國務院審批,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三十六)關於「儘快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治隊伍,動物檢疫監督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全額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等部門抓緊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七)關於「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大力扶持食品加工業特別是糧食主產區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的加工業。採取財政貼息等方式,支持糧食主產區農產品加工企業進行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建設倉儲設施」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糧食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八)關於「儘快完善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政策。按照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統一部署,加快食品等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轉型的步伐」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稅務總局、農業部、商務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九)關於「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對專業合作組織及其所辦加工、流通實體適當減免有關稅費」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稅務總局、中農辦、農業部、民政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關於「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區對涉農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配套比例,不得採取加重農民負擔的方式進行資金配套」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一)關於「繼續加大國家農業資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勵以縣為單位,通過規劃引導、統籌安排、明確職責、項目帶動等方式整合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二)關於「加快農村小型基礎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人事部、法制辦、中編辦、中農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三)關於「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金融總體改革方案」的問題,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農業部、中農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四)關於「抓緊制定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承擔支持『三農』義務的政策措施,明確金融機構在縣及縣以下機構、網點新增存款用於支持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比例」的問題,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農業部等部門儘快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五)關於「採取有效辦法,引導縣及縣以下吸收的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村」的問題,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財政部、銀監會、郵政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六)關於「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加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在完善運行機制基礎上強化農業發展銀行的支農作用,拓寬業務範圍」的問題,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七)關於「要抓緊制定農村新辦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的准入條件和監管辦法,在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儘快啟動試點工作」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中農辦、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八)關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人民銀行、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九)關於「加快落實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實行多種抵押擔保形式的有關規定」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關於「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試點範圍,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問題,由保監會牽頭,會同中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法制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五十一)關於「各級財政要大幅度增加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投入,採取補助、培訓券、報賬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訓的實用性和資金的使用效率」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勞動保障部、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五十二)關於「要落實新增教育、衛生、文化、計劃生育等事業經費主要用於農村的規定,用於縣以下的比例不低於70%」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衛生部、文化部、人口計生委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五十三)關於「搞好農村計劃生育,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抓好『少生快富扶貧工程』試點」的問題,由人口計生委牽頭,會同財政部、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工作要求

  (一)制訂計劃,落實任務。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實相關任務的實施意見,已經提出實施意見的要進一步加以完善,制訂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認真加以落實。各牽頭單位在2005年3月底之前將工作計劃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實中央提出的農業和農村政策措施,涉及多個部門,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其他部門要積極參與,按各自職責分工,積極支持和配合牽頭部門做好落實工作,特別是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等部門要給予積極的支持。有的政策措施需增加相關單位參與的,請牽頭部門商有關單位確定。

  (三)督促檢查,跟蹤落實。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計劃報來後,國務院辦公廳要負責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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