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西部大開發中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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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西部大開發中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0〕60號
2000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西部地區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發源地之一,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地區,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古代文化,留下了豐富而珍貴的文化遺產。這些文物是各族人民開發西部、建設西部,並在這裡生活、繁衍、生息的歷史見證。保護和管理好這些文物,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西部大開發中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有關地方、部門要以對國家和民族文化遺產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西部大開發中做好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和改善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加強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力度,大力提倡、動員和引導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依法保護和管理好管轄區域內的歷史文化遺產。要抓緊研究制訂或修改當地文博事業發展規劃,搞好與生態恢復、城鄉建設及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的協調,將文博事業發展列入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規劃。

二、要妥善處理好西部大開發中文物保護和經濟建設之間的關係。文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西部地區文物調查、評估和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等基礎性工作,摸清底數,加快完成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普查和文物地圖集的編纂等工作的進度,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做好重點文物保護區域的劃定工作。在重點文物保護區域內的基本建設項目,在進行前期立項、論證、選址等工作時,要充分徵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在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應事先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對調查、勘探中發現的文物,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避免發生毀壞文物的事件。因基本建設進行文物勘探、考古發掘所需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計委、財政部文件(計價費〔1997〕1220號)的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從項目投資中列支。

三、結合西部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做好古遺址、古墓葬的保護工作。要把古遺址、古墓葬特別是大型遺址的保護納入當地退耕還草(林)和土地利用規劃;對遭到耕作破壞嚴重或埋藏較淺的大遺址,可列入退耕還草(林)的重點目標,加以妥善保護,以減緩耕作和自然力對遺址的剝蝕,防止新的破壞。

四、根據西部地區歷史文物、少數民族文物和各類礦物、動植物標本相對豐富的實際情況,要加強搶救和保護,有計劃、有重點地發展各具特色的專題博物館;改善博物館的地區分布和品類布局,健全博物館的設施和功能;強化精品意識和服務意識,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面向廣大青少年,提高博物館及其他文博機構藏品保護、陳列展示和社會教育的水平,努力滿足各族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科學、合理地發揮文物特有的作用,為西部大開發服務。依託西部地區豐富多樣的文物資源優勢,發展具有歷史、民族特徵的文物旅遊,有利於促進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有利於西部地區的產業調整,有利於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和增強民族凝聚力。同時,文物保護單位對社會開放必須具備相應的開放條件,必須有助於文物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和寺廟內收藏的各類文物,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進行有效管理。已公布為全國和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寺廟,要制訂專項保護法規或規章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組織,自覺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七、加強西部文物保護科研工作和人才培養。要努力增加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科技成果推廣,增大文物保護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強西部文博隊伍建設,充分利用西部高等院校培養文物、博物館事業的急需人才,特別要重視對少數民族文物幹部的培養,同時努力創造條件,吸納各門類專業人才。

八、加大對盜掘、盜竊、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和防範力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文物等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對各種文物犯罪分子特別是那些破壞性強、危害嚴重的盜掘團伙和走私集團,必須堅決摧毀,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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