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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學習貫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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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學習貫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國辦發〔2007〕40號
2007年5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學習貫徹

 
國辦發〔200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制度建設的一件大事。《條例》的公布施行,對於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加強行政監督,有效預防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證《條例》全面、正確實施,促進各地區、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學習貫徹《條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紀律處分的專門性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權限、程序和申訴等做了具體規定。制定《條例》,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標誌,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和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切實增強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和責任感。要通過實施《條例》,引導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自覺維護行政紀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有效預防和遏制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建設行為規範、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潔的政府。   

  二、深入學習和宣傳,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認真研究,統籌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實。要把學習《條例》列入本地區、本部門今明兩年的學習培訓計劃,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組織公務員系統學習有關行政紀律處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內容,做到準確理解、舉一反三、融會貫通、正確執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條例》,做到認識到位、組織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級監察機關、人事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專門培訓工作,做到分層推進、逐級展開,全面提升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根據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條例》,使社會各界及時了解、正確掌握制定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和《條例》的主要內容,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要以實施《條例》為契機,切實抓好警示教育,有針對性地選擇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說法、以案學法、以案普法,使廣大行政機關公務員從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做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三、嚴明行政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實施行政懲戒   

  正確實施《條例》,必須嚴明行政紀律,嚴懲違紀違法行為。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的部署,認真抓好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政懲戒工作。要加大查辦案件的力度,堅定不移地查處大案要案。要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的案件,嚴肅查處領導幹部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的案件,嚴肅查處失職瀆職、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嚴肅查處利用人事權、審批權、行政執法權等謀取私利的違法案件,嚴肅查處各種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證政令暢通。對頂風作案的要依紀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條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要本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違紀人員做出準確的處分,切實保障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做到不枉不縱,有錯必糾。要依法受理公務員的申訴,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行政機關公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結合貫徹實施《條例》工作,對處分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要重點檢查處分決定下達不規範,擅自調整或者拖延執行上級機關處理意見,受處分人員工資、職級、職務調整不到位,在接受調查或者處分期間受處分人員被安排提職使用等問題。對處分決定沒有落實的,要督促儘快落實;對不執行處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處分決定的,要依據《條例》嚴肅處理。   

  四、做好法規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根據《條例》規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對《條例》未作規定但應給予處分的違紀違法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做出補充規定。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要求,認真做好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紀律處分法規政策的清理工作。凡與《條例》相牴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同時,要嚴格遵守處分事項設定權限的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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