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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清查進口廢舊服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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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清查進口廢舊服裝的通知
國辦發〔1986〕61號
1986年8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認真清查進口廢舊服裝的通知

 
國辦發〔1986〕61號

  

廣東、福建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據反映,一九八四年以來,廣東、福建兩省一些地方和單位大量進口甚至走私運進未經清理消毒的廢舊服裝,高價銷往全國各地,嚴重危及人民健康,並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有的政府機關和執法部門也參與、支持進口和倒賣廢舊服裝活動,有的人甚至與違法分子互相勾結,走私分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這種情況在沿海某些地方又有抬頭。這是不能允許的。為了徹底查清和切實糾正進口廢舊服裝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特通知如下:

   一、請廣東、福建兩省對本省進口廢舊服裝情況徹底進行清查,將批准單位以及進口單位、數量、牟利數額等一一查清,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對走私倒賣的要從嚴處理。查處結果於九月底前報國務院。

   二、進口、倒賣廢舊服裝的收入,屬於不義之財,應一律沒收,按規定上繳財政。今後凡發現在市場上出售進口廢舊服裝的,一律沒收、銷毀,其經濟損失由出售單位自負,並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所有進口廢舊服裝的單位都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這類問題。有關部門要對禁止某些廢舊生活物品進口作出具體規定,並嚴格執行。

   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類似情況的,也要按上述規定清查、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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