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琿春中俄互市貿易區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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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琿春中俄互市貿易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1〕12號
2001年2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琿春中俄

互市貿易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1)12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立琿春中俄貿易綜合體的請示》(吉政文〔2000〕40號)和《關於琿春中俄貿易綜合體區址方案的報告》(吉政文〔2000〕70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設立琿春中俄互市貿易區。

  二、該互市貿易區設在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3號小區內,面積為9.6公頃;互市貿易區建設應符合海關和邊檢監管要求,實行封閉管理;進出境貨物和邊民互市物品執行國家統一的邊貿稅收政策,屬於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請你省擬定該互市貿易區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經公安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審核後再組織實施。海關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訂。

  四、有關簡化中俄雙方公民進入互市貿易區簽證手續及准予中俄雙方公民停留的期限等問題,由外交部、公安部研究落實。

  五、該互市貿易區啟用前,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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