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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會見港澳台僑人士呈批程序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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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會見港澳台僑人士呈批程序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9〕49號
1999年8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請國務院領導同志

會見港澳台僑人士呈批程序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9〕4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會見港澳台僑人士及外籍華人的呈批程序,加強有關部門審核把關的職能,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會見港澳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國務院提出書面請示,直接送國務院港澳辦,由港澳辦審核並報有關領導同志審批。

二、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會見台灣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國務院提出書面請示,直接送國務院台辦,由台辦審核並報有關領導同志審批。

三、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會見華僑和會見民間及官方副部級以下(不含副部級)外籍華人,由接待單位向國務院提出書面請示,直接送國務院僑辦,由僑辦審核(必要時應與外交部會簽)並報有關領導同志審批。

四、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報送的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會見港澳台僑人士及外籍華人的請示,由負責審核的部門答覆。其中,經審核認為國務院領導同志不宜會見的,應抄送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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