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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上海航空工業公司管理體制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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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上海航空工業公司管理體制的復函
國辦函〔1986〕61號
1986年10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上海

航空工業公司管理體制的復函

 
國辦函〔1986〕6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航空工業部:

 《關於調整上海航空工業公司管理體制的請示》(滬府(1986)81號、航辦聯(1986)710號)收悉。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調整上海航空工業公司的領導體制,即實行部、市雙重領導,以部為主。希望你們儘快辦理交接工作,有關財政、物資、勞動等項指標的劃轉,按國家規定辦理。現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MD—82飛機合作生產的經費,屬國家財政和上海市財政分別承擔的份額和渠道不變,繼續承擔。

二、上海飛機設計所劃歸航空工業部建制後,其事業經費指標,按國家現行規定,由上海市劃轉航空工業部。該所新建設計大樓所需基建投資,由國家補助五百萬元,其餘按國家計委計國〔1986〕1737號文辦理。

三、上海航空工業公司管理體制調整後,航空工業部要加強對公司的領導,在上海市及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將MD—82這一中美合作的重大項目搞好,不斷總結經驗,為我國幹線客機的發展闖出新的路子。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十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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