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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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0〕75號 1990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蒙古自治區
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0〕75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調整中小學學雜費標準的請示》(內政發〔1990〕125號)收悉。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區調整中小學學雜費的收費標準,在新學期(年)執行。
二、對學校代收費用必須嚴格控制,按照自願原則,不應統一規定收取。
三、新的學雜費標準實施以後,學校自定的收費項目應堅決予以廢止,也不得另立項目,向學生家長和家長所在單位索取錢物。
四、做好調整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的解釋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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