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天津古海岸與濕地等5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天津古海岸與濕地等5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09〕92號 2009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天津古海岸
與濕地等5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 〔2009〕 92 號
天津市、安徽省、河南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林業局:
環境保護部 《關於調整天津古海岸與濕地等5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的請示》 (環發〔2009〕10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調整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安徽揚子鱷、河南太行山獼猴、甘肅白水江和寧夏中衛沙坡頭等5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境保護部予以公布。
二、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得到落實,高標準建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自然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
三、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開展旅遊活動及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按規定建設設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評價要嚴格把關,採取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儘可能減少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的不良影響,並責成項目開發單位落實生態恢復治理和補償措施;措施未落實的,暫停相關地區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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