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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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03〕99號
2003年1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03〕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為保證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學習和培訓

(一)關於行政許可法的宣傳。

1.2004年初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召開前後,對這部法律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貫徹實施準備工作和落實會議精神的有關情況,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

2.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前,結合準備工作情況,再進行一次集中宣傳報道。

宣傳報道中要注意針對傾向性的問題,加強正面引導。具體宣傳報道方案由國務院法制辦商有關部門制訂並組織實施。

各地方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3.在四五普法計劃中增加行政許可法的內容。具體工作由司法部負責。

(二)關於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和培訓。

1.各地方、各部門負責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並通過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活動,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掌握這部法律。

2.2004年1月舉辦省部級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同志行政許可法專題學習班。由國家行政學院主辦,國務院法制辦協辦。

3.2004年國家行政學院舉辦的省部級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和其他有關班次,要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學習研討內容。

4.各地方、各部門要對從事行政許可清理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集中進行培訓。

5.各行政機關要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崗位培訓中增加行政許可法的內容。

二、關於行政審批項目的進一步清理

(一)繼續審核處理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項目。

1.各部門要對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本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覆核。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提出處理意見,確需保留的要說明理由。各部門要在2003年底前將覆核意見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審改辦)。

2.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有關部門的職能劃分,理清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資委、銀監會、食品藥品監管局和電監會等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具體由國務院審改辦、中央編辦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2004年1月底前完成。

3.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審改辦對國務院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進行審核,在2004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編制目錄,明確項目名稱和實施機關,在2004年5月15日前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按程序報批後以國務院決定的形式公布。

(二)各省(區、市)行政審批項目的處理。

1.各省(區、市)要對照國務院部門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作出相應處理,搞好上下銜接。

2.要進一步審核本地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對省級和省級以下各級政府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則上都要取消;對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作出處理。

3.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國務院已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個別因情況特殊確需保留的,由有關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定。

4.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的,應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

以上工作前三項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三、關於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規定,在國務院審改辦對行政審批項目審核處理的基礎上,各地方、各部門要對有關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進行清理。

1.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或修訂的,以及行政法規在法律已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中增設行政許可或者增加行政許可條件需要修訂的,各部門要在2003年底前將有關立法項目建議送國務院法制辦,由國務院法制辦提出意見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納入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

2.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黨中央文件規定的,由國務院審改辦商有關部門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報中央辦公廳按程序報批;涉及黨中央有關部門文件規定的,由國務院審改辦商有關部門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報黨中央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國務院文件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的,在國務院公布的決定中一併處理。

3.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國務院部門要及時進行修改,並抓緊提出制定或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具體由國務院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完成。

4.地方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清理結果要及時報國務院法制辦。

省級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確需保留的,要及時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相牴觸的,要抓緊修改。

5.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對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機關清理後,按法定程序在媒體上分期公布。

四、關於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

各地方、各部門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並根據國務院對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決定,抓緊清理現行各類行政許可的實施機構。清理工作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1.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的,應當糾正,改為以該行政機關名義實施。

2.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

3.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其中,確有必要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由該行政機關依法提請有關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4.由於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責調整導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按照新的部門職責分工,由履行該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清理後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名單分別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

五、關於配套制度建設

1.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

2.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健全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

3.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

4.有關行政機關要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5.地方人民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和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

以上制度前四項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並予以公布。

六、關於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一)加強對行政許可的制約監督。

1.各地方、各部門對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要逐項進行研究,查找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制訂加強制約監督的措施和辦法。國務院各部門的有關措施和辦法要在2004年5月底前報國務院審改辦。

2.監察部門要通過行政監察等法定程序,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行政監察。

(二)加強督促檢查。

1.2004年第二季度,對各地方、各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是審批項目調整的後續工作落實情況。具體由國務院審改辦組織實施。

2.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各項準備工作的督促檢查。

3.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發現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處理。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是否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是否履行監督職責等情況作為重點進行專項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七、關於實施行政許可的保障

1.各地方、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組織好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並抽調得力人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2.各行政機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要考慮本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作出相應安排。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機關要將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納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並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財政部門要給予保障,防止將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掛鉤。杜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以解決辦公經費、人員福利等問題。

3.行政許可項目調整所涉及的機構職能和編制的問題,由中央編辦提出處理意見。

八、有關會議安排

1.2004年初,國務院召開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與會人員為省級人民政府省長(主席、市長)和法制辦主任、國務院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

2.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前,以國務院名義召開座談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同志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參加。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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