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衛生部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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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衛生部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7〕46號
2007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


衛生部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7〕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修訂後的《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國辦發〔2000〕57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

衛 生 部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和快速應對、及時控制鼠疫疫情的暴發和流行,最大限度地減輕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預案。

  1.3 工作原則

  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依法規範、科學防控;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加強宣傳;強化監測、綜合治理;快速反應、有效處置的原則。

  1.4 鼠疫疫情分級

  根據鼠疫發生地點、病型、例數、流行範圍和趨勢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將人間鼠疫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4.1 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

  (2)相關聯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發生鼠疫菌強毒株丟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鼠疫疫情(Ⅱ級):

  (1)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下同)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敗血症鼠疫病例;

  (2)相關聯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腺鼠疫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生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1.4.3 較大鼠疫疫情(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鼠疫疫情(Ⅲ級):

  (1)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肺鼠疫或敗血症鼠疫病例數1~4例;

  (2)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腺鼠疫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19例,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縣(市)。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級)

  腺鼠疫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9例。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特別重大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國務院提出成立國家鼠疫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鼠疫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鼠疫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2.1.1 國家鼠疫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國務院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國家鼠疫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衛生部部長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特別重大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鼠疫疫情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鼠疫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有衛生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財政部、民政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民航總局、工商總局、林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旅遊局、新聞辦、紅十字總會、中央宣傳部、總後衛生部、武警總部等。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衛生部:負責組織制訂鼠疫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鼠疫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開展疫區衛生處理,對疫情做出全面評估,根據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鼠疫疫區的建議,制訂鼠疫疫情信息發布標準,授權有關單位對外及時發布鼠疫疫情信息,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發展改革委:緊急動用國家醫藥儲備,迅速向疫區提供預防、控制疫情和治療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儲備藥品和器械;及時組織調運疫區人民生產、生活所必需的物資。

  外交部:做好鼠疫應急處理的有關涉外事務,協助職能部門向相關國際組織及有關國家通報情況、接待國際組織考察、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工作。

  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按《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交通衛生檢疫工作,優先運送疫情處理人員、藥品器械和有關物資。

  質檢總局:涉及國境衛生檢疫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農業部:負責做好疫區家畜的鼠疫動物病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商務部:負責疫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工作。

  林業局:負責疫區野生動物異常情況的監測,並在疫情發生時,協助做好疫情發生地的隔離工作。

  公安部:協助做好鼠疫疫區封鎖,加強疫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工商總局:加強市場監管,嚴把市場主體准入關,嚴厲查處集貿市場上非法收購、出售和加工旱獺等鼠疫宿主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個人。指導集貿市場開辦者和有關動物及產品經營者搞好自律管理。

  財政部:做好鼠疫控制應急資金的安排並及時撥付,加強資金管理監督。

  民政部:對符合救助條件的鼠疫患者提供醫療、生活救助。

  科技部:協助提供鼠疫疫區處理所需技術,支持相關科學技術研究。

  教育部:對學生進行鼠疫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中央宣傳部、新聞辦:按照疫情控制的統一部署和有關部門、地方的請求,做好疫情處理的宣傳報道。宣傳鼠疫防治知識,提高公眾防疫與保健意識。

  信息產業部:組織和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予以積極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間疫區的通信暢通。

  旅遊局:組織旅遊全行業認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

  紅十字總會:充分發揮志願者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在企業、社區、鄉村、學校等廣泛開展鼠疫預防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防護意識。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應完成營區內的疫情處理任務,並協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鼠疫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緊急物資的進口、市場監管、污染擴散的控制及國家鼠疫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2.1.2 地方鼠疫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地方鼠疫應急指揮部由相應級別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鼠疫疫情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做出本行政區域內鼠疫疫情處理的決策,決定擬採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項。相應職責如下: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鼠疫應急處理工作。

  (2)根據鼠疫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劃定控制區域:發生鼠疫疫情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範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4)人群聚集活動控制: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工、停業、停課,停止集市、集會,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對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措施,對密切接觸者視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交通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鼠疫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8)開展群防群控: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應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轉移或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鼠疫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2.3 鼠疫應急處理專業機構和救治機構及其任務

  2.3.1 應急處理專業機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的專門機構是鼠疫應急處理的專業機構。

  具體任務:

  (1)負責鼠疫疫情的監測,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為預警提供依據。

  (2)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疫情控制的技術方案;開展對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追蹤調查;對人群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與分析;查明傳染源和傳播途徑,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情況。

  (3)對鼠疫樣本進行實驗室檢測、覆核、確定並上報實驗室診斷結果。

  (4)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和全國鼠疫疫情處理的技術指導及專業支持;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技術支援。

  2.3.2 應急處理救治機構:各級醫療機構是鼠疫應急處理的救治機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確定重點救治機構。

  具體任務:

  (1)開展病人接診、隔離、治療和轉運工作;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對密切接觸者實施醫學觀察和預防性治療等。

  (2)及時報告疫情,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完成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的感染控制工作,實施消毒隔離和個人防護,防止出現院內交叉感染;嚴格處理醫療垃圾和污水,避免環境污染。

  (4)負責或協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後屍體的解剖、消毒、焚燒等處理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建立國家、省、市(地)、縣四級鼠疫監測體系。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全國鼠疫監測方案》,並指導各地實施。鼠疫疫源省(區、市)及監測省(區、市)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專業機構,按照《全國鼠疫監測方案》要求開展鼠疫日常監測工作。必要時,在疫源不明地區或新發現的鼠疫疫源地區開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調查工作。

  3.2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全國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鼠疫的主動監測,並加強鼠疫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3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鼠疫監測、動物鼠疫疫情處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調查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3.4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報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及時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4.1 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Ⅰ級為衛生部,Ⅱ級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Ⅲ級為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Ⅳ級為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3.4.2 按本預案鼠疫疫情分級,預警級別對應如下: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重大鼠疫疫情(Ⅱ級)為Ⅰ級預警,較大鼠疫疫情(Ⅲ級)為II級預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級)為Ⅲ級預警,動物間鼠疫疫情達到下列強度時為IV級預警:在某一類型鼠疫疫源地發生動物鼠疫大流行(黃鼠疫源地流行範圍≥200km2,黃胸鼠、齊氏姬鼠疫源地流行範圍≥500km2,沙鼠、田鼠、旱獺疫源地流行範圍≥1000km2);或局部地區出現動物鼠疫暴發流行,且波及到縣級以上城市;或動物鼠疫發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區,對人群構成嚴重威脅。

  4 信息管理與報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國家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統,構建覆蓋全國的國家、省、市(地)、縣(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專門機構的信息網絡,承擔鼠疫疫情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報告等工作。

  4.1.2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和平台建設,不斷完善本轄區內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統,為系統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4.1.3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鼠疫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分析核實轄區內疫情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資料。

  4.2 信息報告

  4.2.1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人員是人間鼠疫疫情的責任報告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鼠疫防治專門機構為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

  4.2.2 醫療機構發現疑似鼠疫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專業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專業機構在判定人間鼠疫或疑似人間鼠疫疫情後,按規定時限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

  4.2.3 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鼠疫防治專業機構是動物鼠疫疫情的責任報告單位。在判定發生動物鼠疫疫情後,責任報告單位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

  4.2.4 在開展鼠疫疫情監測期間,鼠疫監測數據由縣級鼠疫防治機構隨時報告,或按規定報告階段性鼠疫監測數據,並視監測情況隨時進行網絡直報,報告間隔最長不得超過4個監測周期(28天)。發現異常情況時,相關數據及時進行網絡直報。

  5 鼠疫疫情的分級反應

  發生人間或動物間鼠疫疫情時,疫情發生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根據鼠疫疫情發展趨勢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減少危害,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1 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的應急反應

  5.1.1 特別重大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統一領導。衛生部接到特別重大鼠疫疫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國務院提出成立國家鼠疫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國務院根據衛生部的建議和鼠疫疫情處理的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鼠疫應急指揮部,指揮部成立後即按職責開展工作。

  5.1.2 協調和指導疫區防控工作,負責分析疫情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告國務院,並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相應機關通報。

  5.1.3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臨時性鼠疫應急處理機構,負責部門之間以及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開展職責範圍內的應急處理工作。

  5.1.4 疫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鼠疫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級)的應急反應

  5.2.1 重大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由疫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根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疫情處理的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成立地方鼠疫應急指揮部,迅速掌握疫情態勢並控制疫情,確定應急工作內容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疫情變化和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

  5.2.2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迅速了解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傳染源和病例情況,確定疫情嚴重程度,分析疫情發展趨勢,及時提出應急工作建議,負責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和通報政府有關部門,同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5.2.3 衛生部承擔協調和指導疫情防控工作,及時派遣專家,組織分析疫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告國務院,並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疫情變化和工作進展,適時建議國務院召集有關部門通報疫情和疫區控制情況,研究後續的應急處理對策。

  5.2.4 國務院根據疫情和疫區省級人民政府的請求,確定對疫區進行緊急支援的任務和時限。

  5.3 較大鼠疫疫情(Ⅲ級)應急反應

  5.3.1 較大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由疫情發生地市(地)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根據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疫情處理的需要,成立鼠疫應急指揮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態勢,確定應急處理工作任務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疫情變化和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省級人民政府。

  5.3.2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迅速了解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傳染源、發病情況,確定疫情嚴重程度,分析疫情發展趨勢和提出應急工作建議,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5.3.3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疫情控制工作,派遣專家協助開展防治工作,提出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疫情和市(地)級人民政府的請求,確定對疫區進行緊急支援的任務和時限。

  5.3.4 衛生部根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級)的應急反應

  5.4.1 一般鼠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根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疫情處理的需要,縣級人民政府成立鼠疫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做好疫區內生產、生活安排,保證疫情控制工作順利進行。

  5.4.2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了解疫情態勢,確定疫情嚴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議,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同時上報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遇有緊急情況,可同時報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直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5.4.3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疫區控制工作,協助分析疫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市(地)級人民政府根據疫情和縣級人民政府請求,確定對疫區進行緊急支援的任務和時限。

  5.4.4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請求,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5.5 Ⅳ級預警(即動物間鼠疫疫情發生)後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5.5.1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疫區處理組織。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迅速了解情況,掌握疫情態勢,確定疫情嚴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議,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同時迅速逐級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直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5.5.2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協調和指導疫區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市(地)級人民政府根據疫情和縣級人民政府請求,對疫區做出應急反應。

  5.5.3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市(地)級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請求,給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資支持。

  5.6 毗鄰地區的應急反應

  發生鼠疫疫情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毗鄰地區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疫情和已採取的措施。

  與發生鼠疫疫情相毗鄰的地區,應根據疫情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主動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與鼠疫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加強鼠疫監測和報告工作;開展鼠疫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聯防聯控和提供技術、物資支援。

  6 應急反應等級的確認、終止及評估

  6.1 鼠疫應急反應等級的確認

  按本方案1.4分級原則,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由衛生部予以確認;重大鼠疫疫情(Ⅱ級)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較大鼠疫疫情(Ⅲ級)由市(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一般鼠疫疫情(Ⅳ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

  6.2 鼠疫應急反應的終止

  鼠疫疫區控制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人間鼠疫疫區處理標準及原則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收大、小隔離圈內已達到滅鼠滅蚤標準及環境衛生標準,連續9天內無繼發病例,疫區疫情控制臨時指揮部可提交解除疫區封鎖申請。

  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由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國家鼠疫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執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級)、較大鼠疫疫情(Ⅲ級)、一般鼠疫疫情(Ⅳ級)分別由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鼠疫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執行,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3 鼠疫疫情處理工作評估

  6.3.1 評估人員組織

  對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重大鼠疫疫情(Ⅱ級)、較大鼠疫疫情(Ⅲ級)、一般鼠疫疫情(Ⅳ級)處理情況的評估,分別由衛生部和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

  6.3.2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疫區自然地理概況,發生疫情的原因,傳染源、傳播途徑和流行因素,疫情發生、發展和控制過程,患者構成,治療效果,染疫動物、蚤種類的分布,染疫動物密度和蚤指數,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7 保障措施

  7.1 技術保障

  7.1.1 完善國家、省、市(地)、縣四級鼠疫監測體系,制訂國家級和省級鼠疫監測點的能力標準。國家級鼠疫監測點實行系統監測,積累資料並開展應用性科研。有鼠疫自然疫源分布的縣(市、旗),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與流動監測相結合、以流動監測為主的原則,合理設置監測點,擴大監測覆蓋範圍。各級醫療機構應開展鼠疫防治知識培訓工作,對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實行「首診醫生責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應急反應能力。制訂我國統一的「鼠疫應急裝備標準」,規範各地鼠疫應急隊伍、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制訂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鼠疫實驗室建築規範」和「鼠疫實驗室裝備規範」,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鼠疫防治專業機構的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鼠疫防治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通過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水平和能力。

  7.1.3 改進鼠疫監測實驗室檢驗技術和方法。實行核酸序列檢測、抗原快速檢測、酶聯免疫吸附實驗等檢驗技術,改善鼠疫監測常規檢驗檢測方法,提高檢驗水平。

  7.2 物資、經費保障

  7.2.1 物資儲備: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鼠疫應急物資儲備機制。發生鼠疫疫情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短時效和過期物品要及時更換。

  7.2.2 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鼠疫防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鼠疫防治和疫情應急處理經費,確保鼠疫防治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8 預案的制訂

  8.1 本預案由衛生部組織制訂,並定期進行評估,根據鼠疫疫情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並由衛生部按規定公布。

  8.2 可能發生鼠疫流行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制訂本地區鼠疫應急預案。

  9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10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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