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名單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5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名單的通知 國辦發〔2002〕39號 2002年7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
及其職責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兼職委員名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處理好民族問題,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民族問題的長期性、複雜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做好民族工作,鞏固和發展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的大好局面,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提供有力保證。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組織措施。各兼職委員單位要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共同研究和協調解決我國民族工作中的問題,努力完成黨中央確定的民族工作任務。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
民族工作是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工作關係各民族的發展和進步,關係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關係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民族工作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需要各有關部門統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
國家民委實行委員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組織保障。兼職委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加強聯繫、相互溝通,及時了解民族工作情況,對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國家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兼職委員會議,交流民族工作情況,聽取兼職委員單位對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研究並協調解決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會議情況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是: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外經貿部、文化部、衛生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體育總局、國務院扶貧開發辦。各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國家計委:負責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研究;協調編制民族地區中長期發展專項規劃、國家民委系統基本建設年度計劃;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問題;支持「興邊富民行動」和扶持22個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整體發展;在國家資源開發、生態環境建設和安排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區傾斜。
國家經貿委:協調解決民族地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特殊問題;指導民族地區的國有企業改革;積極引導和安排發達地區對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促進企業間開展互惠互利的經濟技術合作;按照同等條件、優先扶持的原則,支持民族地區的企業技術改造、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和中小企業發展。
教育部:研究擬定發展民族教育的方針、政策;統籌規劃並指導少數民族「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援助,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發展中的特殊問題;支持幫助辦好各級各類民族學校,與國家民委、北京市共建中央民族大學。
科技部:研究擬定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加大對民族地區科技投入力度,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科技發展中的特殊問題;在實用技術的引進開發與推廣、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幹部的培訓培養、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等方面給予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重點傾斜。
財政部:擬定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及有關建議,制定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對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指導省、自治區對民族自治州、縣的財政轉移支付。
人事部:研究制定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政策和規劃;採取適當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照顧;指導和協調民族地區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研究完善向邊疆民族地區幹部傾斜的工資福利制度。
國土資源部:研究擬定民族地區土地和礦產的政策,組織編制有關資源規劃;解決民族地區在土地和礦產等資源開發和保護方面的特殊問題;在開發利用民族地區土地和礦產等資源時,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利益。
鐵道部:研究擬定促進民族地區鐵路發展的方針、政策;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鐵路建設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難;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物資運輸問題。
交通部:對民族地區公路水路交通發展戰略、政策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指導性意見;協調處理民族地區在公路、水路建設中的特殊問題;對民族地區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給予傾斜和幫助。
信息產業部:研究擬定推進民族地區信息化建設及信息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積極扶持民族地區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發展;協調解決民族地區信息產業發展和信息技術應用中的特殊問題。
農業部: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問題,制定優惠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牧區工作;在農業產業化經營、少數民族生產方式變革、農業科研、技術推廣等方面予以重點扶持。
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發展民族地區的外經貿特殊政策;研究或協調解決民族地區外經貿發展中的特殊問題,支持邊境地區發展邊境貿易;對民族地區利用外國政府資金、國際組織的援助、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給予優先支持;在執行統一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和安排民族地區提出的進出口商品配額;研究制定民族地區外經貿人才培養計劃。
文化部:積極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文化藝術事業發展中的特殊問題;在擬定文化藝術方面的政策、法規時,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予以照顧;支持少數民族對外文化交流工作。
衛生部:積極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的發展;研究少數民族地區衛生方面的特殊問題,制定改善少數民族地區衛生狀況的政策、措施。
人民銀行:研究擬定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金融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企業實行的技改貼息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優惠利率等政策。
稅務總局:研究擬定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措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措施。
廣電總局:大力宣傳黨的民族政策和有關法規,傳播民族知識,報道民族工作重要新聞;積極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發展;在擬定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政策、法規時,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參與查處影視作品中違反黨的民族政策和傷害民族感情內容的事件。
新聞出版總署:在擬定國家有關新聞出版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時,重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予以積極扶持;研究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新聞出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會同國家民委等有關部門處理出版物中違反黨的民族政策和傷害民族感情內容的事件。
體育總局:研究制定發展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體育事業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數民族體育事業,促進少數民族體育事業的發展。
國務院扶貧辦:研究制定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開發的優惠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開發中的特殊困難和特殊問題;在扶貧資金、外援項目及貧困地區幹部培訓等方面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給予照顧;支持和促進「興邊富民行動」和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整體脫貧。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
國 家 計 委 于廣洲(副主任)
國家經貿委 歐新黔(副主任)
教 育 部 趙沁平(副部長)
科 技 部 李學勇(副部長)
財 政 部 李 勇(部長助理)
人 事 部 舒惠國(副部長)
國土資源部 李 元(副部長)
鐵 道 部 王憲魁(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交 通 部 張春賢(副部長)
信息產業部 婁勤儉(副部長)
農 業 部 於永維(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
外 經 貿 部 安 民(副部長)
文 化 部 周和平(副部長)
衛 生 部 佘 靖(副部長)
人 民 銀 行 肖 鋼(副行長)
稅 務 總 局 王 力(總經濟師)
廣 電 總 局 胡占凡(副局長)
新聞出版總署 於永湛(副署長)
體 育 總 局 張發強(副局長)
國務院扶貧辦 高鴻賓(副主任)
今後,國家民委兼職委員需要調整,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國家民委審核,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