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機電出口辦機電產品出口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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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機電出口辦機電產品出口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87〕73號
1987年1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機電出口辦

機電產品出口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87〕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機電產品出口體制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機電產品出口體制改革方案

為了擴大我國機電產品出口, 振興我國機電工業,一九八五年十月, 國務院以國發〔1985〕128號文件批轉國家計委等八個部門關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報告,明確了機電產品出口的發展方向和鼓勵扶植的政府措施。文件貫徹執行以來,開始調動了生產和外貿企業出口的積極性,出口發展勢頭很好。但是由於出口體制還沒有理順,將影響機電產品出口的持續發展。因此在繼續貫徹落實國發〔1985〕128號文件的同時,必須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和國發〔1987〕90號文件確定的整個外貿體制改革的方向、原則,抓緊進行機電產品出口體制的改革,使機電產品出口進一步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一、機電產品出口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改革機電產品出口體制,要積極穩妥,逐步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是:通過政企職責分開,政策措施基本落實,經濟槓桿逐步理順,出口生產體系得到強化,工貿之間密切結合,使出口企業活動不斷增強,在國家計劃及政策法規指導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通過加強宏觀控制和調節,出口企業之間既要有一定的競爭,又要堅持統一對外、聯合對外,有計劃、有組織地開拓國際市場,從而實現宏觀管好、微觀搞活的改革目標。

(一)建立健全機電產品出口宏觀管理和調節機制,為放開搞活經營創造條件。

(1)對出口基地和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外貿企業,出口創匯任務實行指令性計劃,企業必須保證實現。對出口產品生產總量、原材料供應、技術改造等,由出口生產企業根據出口任務編制專項計劃,並納入有關部門和地方計劃,做好資金和物資的安排,以保證機電產品出口生產和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2)相關方面要進行配套改革。一是繼續認真貫徹國家退各道環節增值稅(或產品稅)的政策,免徵出口產品所需進口料件關稅;二是國內價格體系基本理順;三是匯率大致合理;四是通過改革計劃體制、金融體制、投資體制、物資供應體制等,形成正常的資金和其它生產要素市場;五是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和出口信用保險制度。

(3)制定和完善與機電產品出口有關的條例和辦法,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強化出口生產體系,發展出口聯合,建立出口企業集團。

強化出口生產體系,必須重視和發揮出口基地和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的骨幹作用,優先進行技術改造,努力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在產品質量、品種、成本、交貨期及售前售後服務等方面逐步形成較強的競爭能力。積極挖掘軍工企業出口潛力,認真執行一視同仁、同等優先的原則,軍工企業要增強出口意識,轉變經營思想,適應國際市場需要。

為了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必須變單個優勢為集團優勢,在企業自願的原則下,積極推動和組織出口企業聯合,包括生產企業之間、生產企業與技術開發單位之間、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之間、外貿企業之間等各種形式的出口聯合,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實力較強、具有外貿法人資格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集團。最終在全國形成一批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集團,成為能穩定地占領一定國際市場的主力。要制定鼓勵發展出口企業集團的具體政策和辦法。

(三)建立出口企業聯合對外、工貿密切配合的機電產品出口商會。

建立出口商會是避免不正當競爭,聯合對外的重要保證。出口商會下設分商品的專業出口商會,主要起橋梁紐帶、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的作用。出口商會接受政府的委託,發揮某些行業管理作用;按照出口商會章程,對成員單位在出口市場、價格、銷售數量等方面進行協調。

為了密切工貿關係,消除工貿隔層,所用經營機電產品出口的外貿公司、出口聯營公司、直接從事出口經營的生產企業,以及經批准有外貿經營權的實行代理制的出口基地企業及擴權企業,都應參加相應的專業出口商會。

(四)出口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在上述條件具備後,出口企業應成為責、權、利統一的經濟實體,逐步走上能按合理匯率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正常軌道,一般不再需要核定換匯成本和進行價差補償。在國家計劃及政策法規指導下,出口企業可以放開經營,相對自主決策發展規劃、經營計劃、橫向經濟聯合、產品銷售服務,並按國家規定照章納稅,稅後留利由企業支配,按規定的比例用於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對少數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發展前途而一時又有虧損的機電產品,經國家批准後在一定時期內予以補貼支持。

二、一九八八年機電產品出口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機電產品出口體制改革需要分階段實施。一九八八年體制改革主要內容如下:

(一)出口企業實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自負盈虧。

國發〔1985〕128號文件指出,由於機電產品加工深度較高,國內各道生產及流通環節平均銷售利潤率一般比國外高得多,出口換匯成本往往比匯率高出較多,不能反映盈虧的真實情況。因此,在國內價格體系和匯率尚未理順的情況下,應當在徹底退增值稅(或產品稅)的基礎上,核定合理的平均換匯成本和各類主要產品換匯成本。按照核定的換匯成本給予價差補償,實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目前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對換匯成本同現行匯率接近的產品,可在退各道環節增值稅(或產品稅)後,按匯率結算,出口企業自負盈虧。二是多數機電產品實行退各道環節增值稅(或產品稅),按大類產品核定換匯成本,出口企業自負盈虧。先核定一百種左右主要出口產品的大類換匯成本,覆蓋面達到80~90%;其餘部分核定小範圍的平均換匯成本,這項工作由財政部、機電出口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於今年核定完畢,明年正式執行。三是對電子、汽車(含零、部件)等出口很有發展前途的產品,為了搞活生產和出口經營,可選擇部分企業集團,在退各道環節增值稅(或產品稅)後,試行外匯全留、不予補差的辦法,並允許內外銷、進出口統籌互補,出口企業自負盈虧。具體產品及試點方案由有關部門提出報經批准後實行。

為了保證退各道生產和流通環節增值稅(或產品稅)政策的落實,建議核定退稅數額,均由中央財政退付。

在退稅和核定換匯成本的基礎上,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包出口額、收匯額,包括匯成本、盈利或補貼總額,超額不補,節餘全留。超計劃出口的補差按國發〔1987〕64號文件規定辦理。

為簡化價差補償的核算,在目前實行由財政直接補差改變為間接補差還有困難的情況下,可考慮先由財政部通過有關部委對本部門出口計劃內企業(外貿企業、有外貿經營權及實行代理制的出口生產企業、出口聯營企業),按原來的出口計劃及補差渠道,指定有關總公司負責申請和進行補差,以免因工作脫節而影響出口計劃的完成,這些企業的出口計劃應納入有關總公司的計劃(包括收購經營和代理的)。

(二)繼續強化出口生產體系。

(1)認真搞好出口生產體系建設的規劃和管理,對已批准的出口基地和擴權企業要總結經驗,加強指導。改革審批、考核和管理辦法。採用招標辦法,再審定一批符合條件的出口基地和擴權企業,使這兩類出口企業擔負起大部分出口任務。與此同時,選擇一、二十個以外銷為主,生產條件和技術、管理水平較高的出口基地企業試點,逐步探索、總結出一套能適應發展外銷的企業管理辦法。要區別於內銷企業,主要考核創匯、換匯成本和履約率。由於內外銷情況不同,外銷部分不可能按內銷那樣核算利稅及財政收入。

(2)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機械委和有關部門及地方,要把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納入發展機電工業的規劃和計劃,並重點予以扶植。對出口基地和擴權企業應優先進行技術改造,真正體現重點產品重點保證、重點突破的原則,安排和用好國家支持的專項貼息貸款。

(3)所有出口產品要按照國際技術標準、安全標準或用戶要求組織生產;出口生產企業都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出口產品質量責任制。

(4)商檢部門與各工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儘快實施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條例,一九八八年先在二十種產品上試行。充分發揮工業部門專業檢測站的作用,儘快取得國際認可,對達到國際標準的出口產品,發給證明,可印製明顯的標記。

(5)支持出口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不斷提高出口產品檔次和市場的適應能力。有計劃地圍繞擴大出口引進一批技術,學習和借鑑國外先進的科學管理經驗,提高出口生產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6)出口機電產品的新產品試製優先納入各有關部門、地方科研開發計劃。承擔UL標準和商品測試的檢測中心,需增加部分檢測設備,各主管部門和地方要納入各自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

(三)總結出口聯合的經驗,組織出口企業集團。

(1)總結推行出口代理制的經驗,積極把出口基地和擴權企業推上國際競爭第一線,參加報價、談判、簽約,承擔履約的經濟責任。這是擴大機電產品及成套設備出口的重要途徑。同時要正確處理生產企業同外貿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解決好流動資金等實際問題。

(2)繼續推進和完善上海、天津自行車、鐘錶進出口聯營公司的試點。

(3)抓好上海、石家莊、天津、北京、成都電視機出口企業集團,以及東風、解放汽車和發電設備等條件比較成熟的出口企業集團的試點。摸索組織以主機廠或骨幹廠為龍頭、工貿緊密結合的出口企業集團的經驗。

(四)組建機電產品出口商會和專業出口商會。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7〕90號文件精神,抓緊籌建機電產品出口商會和電機、軸承、機床、自行車、手工具、鐘錶、家用電器、電子產品、電線電纜、拖拉機及內燃機等專業出口商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具體籌建。對尚未建立專業出口商會的機電行業,可先由機電產品出口商會負責協調工作。商會辦事人員要精幹,其經費由會費及其它服務收入支付。

在宏觀管理手段還未健全,出口商會工作還沒有走上正軌之前,各機電外貿總公司仍按現行經營範圍組織經營,不擴大交叉經營的範圍。但要鼓勵開拓新市場,保護開拓者的積極性和優先經營權。

(五)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1)各主管部門和各機電外貿總公司要抓緊制定市場開拓規劃,集中力量重點開拓北美、西歐市場。

(2)各機電外貿總公司要抓緊組織各分公司、出口基地和擴權企業,在充分利用國外商情、銷售和維修服務力量的基礎上,統籌組建商情網、銷售網、服務網,各分公司、出口基地和擴權企業對其重點出口地區要派人參加。抓緊建立機電產品商情系統,及時提供經濟技術情報。着手在重點銷售地區設立維修服務網,做到及時維修服務,及時供應零配件。

(3)按照國務院國發〔1987〕64號文件的規定,機電外貿公司從出口銷售收入中提取2%(人民幣)作為開拓國際市場基金(外匯額度可在留成中解決),財政部門相應增加出口換匯成本。財政部會同機電出口辦儘快擬定具體辦法。

(4)簡化推銷產品、談判簽約、技術服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由機電出口辦會同外交部、中組部制定具體辦法。

(5)繼續抓好機電外貿人才培訓工作,努力實現「七五」期間培訓機電外貿人才的目標。各有關部門和地方要予以重視,並納入教育培訓計劃。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酌情撥給少量培訓資金。

(六)認真落實機電產品出口計劃,解決出口所需原材料、配套件的供應渠道。

為了保證機電產品出口計劃的實現,要把出口任務分別落實到生產和外貿企業,並以出口產品總量計劃為基礎,確定原材料供應計劃。機電產品出口所需原材料(主要是鋼材、銅、鋁、塑料等)的保證供應問題,是機電產品出口的關鍵制約因素, 要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128號、國發〔1987〕64號文件精神,凡國內能生產供應的,應分別納入部門和地方計劃,儘量保證供應出口生產企業。確屬不能解決的,再通過多渠道解決。

為了彌補國內供應品種和數量的不足,要用好30%進口料件專項外匯。此項外匯(一九八八年估計約為九億美元)應納入國家下達的部門、地方年度用匯指標計劃,以國家計劃附件形式專項下達。使用這部分外匯進口料件的手續必須簡化,一般可實行海關監管,保證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辦法。

(七)推動和組織進出結合、以進帶出,擴大出口。

當前我國機電產品進出口逆差很大,應當充分利用進口籌碼,以進帶出,擴大出口,縮小逆差,引進技術。機電出口辦應參與有關部門制定進出結合、技貿結合的具體辦法。

(八)建立機電產品出口信用保險制度。

為了增加出口安全感,儘快實行機電產品出口信用保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提出初步方案,建議財政部、經貿部、中國銀行共同研究修改,爭取儘早報國務院批准。一九八八年先在部分地區和產品試點。

三、繼續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領導

為貫徹落實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方針及政策措施,國務院機電出口辦和各有關部門及地方,應進一步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領導。

(一)國務院各有關綜合部門要繼續支持和扶植機電產品出口,有關工業主管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具體領導,把本部門、本地區機電產品出口規劃及措施納入本行業及本地區規劃, 加快出口生產體系的建設和組織規劃的實施。 按照國發〔1987〕16號文件的精神,國家機械委應派人參加國務院機電出口辦工作。

(二)為了保證機電產品出口方針政策、 制度辦法的一致性和連貫性, 按照國辦發〔1986〕5號文件精神,今後關於機電產品出口的具體方針政策、制度辦法,由機電出口辦負責會同經貿部及有關部門擬訂或制定,其他部門擬訂或制定的涉及機電產品出口的有關規定和辦法,應事先同國務院機電出口辦通氣商量,密切合作。

(三)關於機電產品出口專項計劃的編制工作,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經貿部、國務院機電出口辦一九八七年五月聯合頒發的《機電產品出口專項計劃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計機〔1978〕770號文)辦理。

(四)按照國辦發〔1986〕5號文件的規定,為建立和加強出口生產體系,審批出口基地企業和擴權企業由機電出口辦會同經貿部和有關工業部門共同進行。在出口基地企業達到規定的條件後,經省市機電出口辦和經貿委(廳)確認,即可憑機電出口辦和經貿部共同批准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銀行、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對外法人的有關手續。機電外貿公司(包括專業出口聯營公司)、機電產品出口商會的成立、合併或撤銷,由經貿部根據國務院機電出口辦的意見進行審批,並由經貿部歸口管理。

(五)各地方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的情況,也應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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