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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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發〔2001〕5號
2001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做好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發〔2001〕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克服官僚主義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有關問題的通報》(國發〔1999〕9號)(以下簡稱《通報》)下發後,國務院各部門在轉變職能、提高辦事效率方面採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工作作風有所改進。但是,《通報》中提出的有些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有的部門對國務院交辦的事項不能按時回復;有的部門報請國務院審批的事項,在部門內滯留時間過長,留給國務院研究和審批的時間過短;部門之間協調機制不夠完善,仍然存在推諉扯皮、效率不高等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通報》的有關要求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公文處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辦公廳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在辦理時,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對屬於需要報國務院審批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回復;確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時回復的,應當在回復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辦公廳說明理由,對其中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注的重大事項,國務院辦公廳將把有關辦理情況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對國務院辦公廳未明確提出辦理時限要求的,各部門也應本着認真負責的精神,儘快予以辦理。

二、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協調工作。請示國務院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上報國務院。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出面協調。如果召開協調會議,協辦部門負責同志應出席並將協調情況及時向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經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並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件,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後上報國務院。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協辦部門應當提前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否則視為失職。主辦部門可以視其為沒有不同意見,並據此繼續辦理有關公文;需要報送國務院的公文應當在報送的公文中說明有關情況。

凡不按上述要求呈報國務院的公文,國務院辦公廳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三、各部門需要請示國務院的事項,應當抓緊做好前期工作及時上報,給國務院留出研究、決策的時間:一般事項不得少於兩周,緊急事項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特別緊急的事項,需要在7個工作日以內批覆的,除突發事件以及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或領導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項外,必須在文中說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

國務院辦公廳將建立報告和通報制度,定期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各部門執行本通知的情況,並向各部門進行通報。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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