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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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68號
2001年9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

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1〕2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下發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關閉整頓小煤礦(含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國有煤礦以外的各類小煤礦,下同)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由於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認識不足,監管不力、執法不嚴,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部分地區國有煤礦礦辦小井並沒有全部關閉,鄉鎮煤礦停產整頓流於形式,以停代整;一些已關閉小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地區整頓驗收標準不夠嚴格,小煤礦重大、特大傷亡事故仍時有發生,不但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而且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促進煤炭工業形勢的根本好轉,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小煤礦關閉工作進度

(一)凡屬「四個一律關閉」的小煤礦,即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即國有煤礦採礦登記確認的範圍)內的小煤礦、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各類小煤礦、「四證」(即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書)不全以及生產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過40%、含硫超過3%)的小煤礦,必須按照《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全部予以關閉。未按《緊急通知》要求時限完成關閉任務的地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儘快實現關閉目標;關閉任務重的地區也要加快進度,確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關閉。

(二)小煤礦的關閉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凡屬應予關閉的小煤礦,政府有關部門要限期註銷或吊銷證照,炸毀井筒,填平場地,發布公告,並按要求恢復地表植被或復墾。

(三)對已關閉而又擅自恢復生產的小煤礦,一律按無證開採論處,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煤炭管理、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監察、環保等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予以關閉。同時,要嚴肅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妥善處理關閉小煤礦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1.地方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安置被關閉小煤礦的職工,屬於城市居民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要按規定發放經濟補償金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發給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已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按規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對國有煤礦礦辦小井中與國有煤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且合同期未滿的職工,由所在煤礦重新安置。對已被所在煤礦安置或失業後重新就業的職工,要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2.關閉小煤礦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地方承擔。關閉小煤礦和職工安置任務重、地方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由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加大小煤礦整頓工作力度

(一)《緊急通知》規定應予關閉之外的所有小煤礦,均列入此次整頓的範圍。小煤礦的整頓工作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整頓的重點是:煤礦礦井通風,以及防瓦斯、防塵、防火(以下簡稱「一通三防」)等安全設施的建設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全生產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煤礦礦長是否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是否有職業資格證書;煤礦開採是否符合環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達到環保標準;資源利用是否合理,礦業秩序是否良好。

(二)小煤礦整頓工作原則上於2001年年底前結束,經整頓後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一律依法關閉。經整頓後保留的小煤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事故防範能力;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符合環保要求;礦長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三)整頓後保留的小煤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驗收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負責組織實施。小煤礦驗收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及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制定。驗收合格的小煤礦,由驗收人員及鄉(鎮)、縣(市、區)、市(地)政府負責人逐級簽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四證」後,方可恢復生產。對在驗收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各級監督、執法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嚴禁採礦權人以承包、轉包和租賃等方式,將部分和全部採礦權轉給他人開採。對已有的以承包、轉包等方式開採礦產資源的,要認真清理,並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強監管,加大執法力度

(一)嚴格新建煤礦的審批程序和標準,防止重複建設。「十五」期間新建煤礦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新建煤礦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法規、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煤礦建設布局和「三同時」(即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達到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各項安全條件;實行正規開採,資源回收率達到50%以上。在關閉整頓小煤礦期間,暫不批准新建小煤礦項目。

(二)嚴格「四證」的審核發放,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將「四證」的審核發放權力一律上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礦許可證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發放;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發放;煤炭企業取得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後,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礦長資格證書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核發放。

(三)負責審核發放「四證」的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對本通知下發前發放的證照進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關閉的小煤礦持有的各種證照,有關部門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註銷或吊銷;凡屬停產整頓的小煤礦持有的證照,經驗收合格並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恢復生產的,再重新核發各種證照;經整頓實行關閉的,有關證照要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註銷或吊銷。在小煤礦關閉整頓期間,暫停對小煤礦審核發放新的「四證」。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發證照的,要嚴肅查處;導致發生特大責任事故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勞動用工管理。小煤礦用工必須報當地勞動保障、公安部門備案。勞動保障和公安部門應對小煤礦用工依法進行監管。小煤礦從業人員必須與企業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嚴禁女工從事井下勞動。煤礦井下作業作為特殊工種,其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國家認定的培訓機構所組織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擅自上崗。

(五)各煤礦企業都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規定,為煤礦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權益。

(六)加大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和煤礦傷亡事故查處力度,繼續深入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加強煤礦安全執法監察。對煤礦發生的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嚴厲查處;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公安機關要加大偵查力度,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要及時清理收繳關閉的小煤礦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散落流失。要依法打擊暴力抗拒關閉整頓小煤礦的行為,為關閉整頓小煤礦提供執法保障。

四、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堵塞漏洞,減少事故隱患,進一步落實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重點產煤地區要把煤礦安全生產作為重點,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於小煤礦集中的地區,縣、鄉兩級政府主要領導要切實負起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要引導煤礦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搞好煤礦「一通三防」等安全生產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完善各項保障措施,提高煤礦企業防禦事故的能力,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一)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把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要層層建立責任制,並落實到人。

(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煤礦安全執法和監督檢查。凡加掛煤炭工業局牌子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年底前都要完成機構、職能和人員的分離工作,使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重心真正轉到安全監察執法上來。對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行為,要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從嚴查處。

(三)要嚴厲查處關閉整頓小煤礦中暴露出的腐敗問題。對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股辦礦,收受賄賂,公開或暗地包庇袒護,使應關閉小煤礦遲遲未能關閉的,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四)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和社會各界對關閉整頓小煤礦的監督作用。各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加強輿論監督,電視台、報紙要開闢專題、專欄,明查暗訪,搞好追蹤報道。各地要設立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方便群眾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要予以獎勵,並切實保護舉報人。

關閉整頓小煤礦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是國務院針對當前煤炭工業生產形勢作出的一項重要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經貿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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