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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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08〕54號 2008年6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
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汶川地震發生後,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解放軍、武警部隊緊急行動,數萬名醫療衛生防疫人員及時趕赴災區,全面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目前,災區大規模集中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基本結束,衛生防疫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展開,沒有發生聚集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但是災區的醫療衛生防疫形勢仍很嚴峻。一是衛生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公共衛生設施嚴重不足,食品和飲用水安全隱患突出,特別是夏季氣溫升高,容易導致傳染病流行;二是一些重症傷員需要較長時間治療,大批出院人員需要妥善安置,大批傷員需要康復治療,部分殘疾傷員需要裝配輔助器具;三是醫療衛生基礎設施損壞嚴重,一些地方衛生人員傷亡較多,醫療衛生服務不能滿足群眾需要;四是一段時期內群眾生產生活困難,醫療支付能力普遍較弱。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的緊迫性和艱巨性,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地震災區下一階段醫療衛生防疫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做好重症傷員的醫療、康復和安置工作
衛生部門要繼續發揮軍地協同優勢,加強對重症傷員醫療救治的組織和指導,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療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殘率。
民政部門要做好傷員出院後安置工作。對符合衛生部規定出院標準的傷員,要動員和支持其返鄉。對從救治地返鄉的傷員和陪護人員,救治地民政部門給予交通等費用補助,原籍地民政部門做好接收和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由省級政府從社會捐贈資金中解決。
民政、衛生部門和殘聯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傷員的康復工作,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對其中符合條件的殘疾傷員,及時轉移到康復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或者配發輪椅等康復輔助器具,並妥善安排康復訓練,改善肢體運動功能。衛生、中醫藥部門要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所需經費由省級政府在社會捐贈的有關資金中安排。
二、落實衛生防疫工作措施,防止傳染病流行蔓延
要堅持以災區政府為主,繼續做好災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對受災群眾安置點的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和動物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科學防疫和消毒、殺菌、滅蚊蠅工作。衛生、環保、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居民生活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災區政府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動員群眾積極參與,廣泛開展以治理衛生環境為重點的愛國衛生運動。
加強疫情監測工作,保證疫情報告渠道暢通。災區縣、鄉要儘快恢復建立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系統,修復或購置疫情網絡直報設備,及時、準確報告疫情。做好傳染病疫情的搜索、分析和預測工作,加強聚集性病例的監測、調查與處理,防止疫病擴散。加強傳染病病因及食品、飲用水的現場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傳染病流行苗頭。高度重視並切實防控人畜共患疾病的發生和傳播。要堅持中西醫並重,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採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做好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及時開展應急疫苗接種,儘快恢復常規預防接種服務。做好適齡兒童的乙腦、甲肝等疫苗接種,建立有效免疫屏障。發展改革部門要保證疫苗的生產、供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疫苗質量。衛生部門要做好疫苗儲備、運輸和接種工作。教育等部門要協助做好托幼兒童、學生及其他人群的預防接種組織工作。農業部門要做好狂犬病、豬鏈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接種工作。
衛生、農業、商務、工商、質檢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儘快恢復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全力保障受災群眾安置點、集中生活區及救災物資集中分發場所的食品安全。加強農產品和捐贈食品質量的監管,開展安全檢查,嚴防假冒偽劣、腐敗變質和超過保質期等不合格食品流入災區。儘快恢復災區正常的農產品和食品流通秩序,保障市場供應。重點加強集中供餐單位的餐飲原料採購、儲存、加工和餐飲器具消毒的衛生監督管理,改善集中供餐場所的食品加工環境和設施。要嚴防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衛生、環保、建設、水利和農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做好災區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環保部門要加強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水利和建設部門要加快受損供水設施和管網的搶修,儘快恢復正常供水能力。受災群眾安置點要配備必要的飲用水淨化處理設施或消毒設施,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飲用水的監督檢查,保障群眾飲水安全。特別要加強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供水設施建設,保障飲用水達到衛生標準。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協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源地、公共供水設施、集中供水點和末梢水的水質監測工作,做到信息共享。要儘快恢復災區飲用水安全檢驗檢測能力。
要加強衛生防病宣傳教育,普及衛生防病知識,增強群眾衛生防病參與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開展心理援助工作,依託現有醫療、心理衛生服務網絡,對不同人群特別是高危人員實施分類干預,及時治療精神疾患。
三、儘快恢復災區正常醫療衛生服務秩序
要儘快將醫療服務、醫療收費和費用支付納入正常管理軌道。災區省級政府要統籌規劃並組織好臨時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儘快建立臨時醫療服務和衛生防疫機構,添置必要設備,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恢復藥品檢驗檢測條件。要編制好災區衛生系統恢復重建規劃,優先恢復基本醫療服務和衛生防疫設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相應給予支持。災區省要儘快在省內調配專業人員支持醫療衛生人員傷亡較多的縣、鄉衛生機構,對口支援省(市)可選派必要的醫療衛生人員,幫助災區恢復正常醫療衛生工作。對重災縣的縣級公共衛生機構、縣鄉醫療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以及鄉村醫生的工作經費補助等,由災區省級政府統籌安排,保證正常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的開展。對各地向災區派出的醫療防疫隊所需費用,由各省(區、市)酌情給予補助,有對口支援任務的省(市)從對口支援經費中給予必要補助。
要抓緊恢復災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妥善解決受災群眾看病就醫問題。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今年內可在重災縣、鄉實行過渡性醫療照顧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傳染病和衛生防疫。具體辦法和所需經費由災區省級政府統籌研究確定。要推進災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2009年、2010年災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需的個人繳費,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加強管理服務,按規定及時結算並支付醫療費用,切實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
四、落實醫療衛生對口支援
按照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做好對口支援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推進災區縣、鄉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省外支援與省內支援相結合的原則。各支援省(市)要與受援地一起,制訂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工作方案,明確支援醫療衛生人員的規模、結構和分布,落實好衛生幫扶的各項任務和措施。要制訂對口支援工作計劃,加強人員培訓,購置必要設備,加大智力支持,重點加強縣、鄉兩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幫助災區儘快恢復正常醫療衛生服務秩序,提高醫療衛生工作質量和水平。衛生部要繼續組織國家專業機構予以指導,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地赴災區醫療隊的規劃、管理、輪換統盤考慮,統籌安排。
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要堅持地方政府為主、對口支援協助、國家有關部門指導監督的原則。災區各級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經費,中央財政酌情給予適當支持。各有關方面要明確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今年實現以下目標:7月底前,災區縣、鄉和受災群眾安置點普遍恢復建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開展基本醫療和衛生防疫及動物疫病防治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災區縣、鄉臨時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基本恢復正常醫療衛生服務和動物防疫秩序。年底前,全面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動物防疫體系,配備比較齊全的臨時業務用房、基本設備和技術人員,能夠全面開展正常醫療服務和衛生防疫工作,確保不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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