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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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2004年12月27日
國辦發〔2004〕92號,2004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5年第7號。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333.htm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民有序進城就業,對於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滿足城市勞動力需求,統籌城鄉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農民進城就業的環境不斷改善,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農民進城就業管理服務制度建設滯後,城市公共職業介紹、培訓服務還不能滿足農民進城就業的需要,一些不法分子以職業介紹為名坑騙農民工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農民進城就業收費多、手續繁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部分行業和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侵害農民工權益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進一步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做好促進農民進城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一)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等方面的歧視性規定及不合理限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職業工種限制,不得干涉企業自主合法使用農民工。要嚴格審核、清理農民進城就業的手續,取消專為農民工設置的登記項目,實行暫住證一證管理。各行業和工種尤其是特殊行業和工種要求的技術資格、健康等條件,對進城就業農民和城鎮居民要一視同仁。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對進城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在入學條件等方面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要推進大中城市戶籍制度改革,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落戶的條件。要研究進城就業農民的住房問題。

(二)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要充分調動政府職能部門、農村基層組織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整合鄉鎮勞動保障、農業、鄉鎮企業管理等部門在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方面的職能作用,形成合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勞動力輸出數量較大的地區,應成立勞務輸出工作領導小組。各地要統籌做好開拓勞務市場、收集發布勞務信息、培訓勞務人員、組織勞務輸出、協調勞務管理、提供勞務服務和法律諮詢、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強跨省勞務工作和鄉鎮勞動服務工作,積極建立勞務基地,大力發展勞務協作,通過訂單培訓、定向輸出,提高農民外出務工組織程度。要制定扶持政策,規範發展勞務派遣組織,為農民進城就業提供職業介紹、培訓、管理和維護權益「一條龍」服務。

(三)完善對農民進城就業的職業介紹服務。城市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免費向農民工開放,積極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就業信息和政策諮詢,對求職登記的農民工免費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有條件的大中城市,要開設面向農民工的服務窗口或建立專門的服務場所,集中為農民工提供就業服務。要不斷完善和充分利用現有勞動力市場體系,建立農村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信息對接機制,及時發布供求信息,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引導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農民工免費公共就業服務所需經費,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將農民工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3〕561號)規定執行。對基層財政困難,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渠道幫助解決。

(四)做好對農民工的諮詢服務工作。大中城市要開通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要選派政治素質高、精通勞動保障業務和工作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擔任電話諮詢員。要建立規範快捷的諮詢反饋流程,及時為農民工和其他勞動者提供服務。

(五)加強對農民進城就業的培訓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積極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自主參加職業教育和培訓,鼓勵用人單位、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要充分發揮各級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等職能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的優勢,充分動員和利用社會各方面的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積極引導、鼓勵和組織準備進城務工的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繼續實施好《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鼓勵農民工自願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對鑑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鑑定要尊重農民意願,任何單位不得強制農民工參加收費鑑定。農民工培訓經費由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負擔。各級財政要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用於補助農民工培訓的經費要專款專用,要讓農民工直接受益。

二、切實維護農民進城就業的合法權益

(一)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建設等部門要在2004年基本解決建設領域2003年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儘快抓緊解決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對其他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也要進行清理,對惡意拖欠和剋扣工資的企業,要依法處理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在清欠的同時,要落實最低工資制度,逐步建立工資支付監控、欠薪保障、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制度。

(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要制訂適合農民工就業特點的勞動合同文本,重點督促、指導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建築、餐飲、加工等行業的用人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強對這些重點行業的監察執法,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案件。嚴厲查處隨意延長工時、剋扣工資、使用童工等違法行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及時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已受理案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依法採取簡易程序快速審理;對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等問題申請仲裁的案件,應視情況減免應由農民工本人負擔的仲裁費用。各地區要加強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隊伍建設。

(四)支持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的權益。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工會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並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

(五)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用人單位必須為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及時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發生工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進行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的,企業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費用。要重點推進農民工較多、工傷和職業病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礦山等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勞動保障部門要制訂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農民工參保和享受待遇。建築施工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重要補充。

三、進一步健全完善勞動力市場

(一)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各地區以及勞動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對大中城市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力度,重點打擊職業介紹領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取締各類非法職業中介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民辦職業中介機構的規範管理,引導和規範自發形成的零工市場。每年春節後,要集中一段時間清理整頓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動力市場秩序,並形成制度。

(二)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選擇部分農民工人數較多、勞動保障工作基礎較好、公共就業服務能力較強的城市,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內容主要是: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對包括進城就業農民在內的所有求職者提供就業服務;完善企業職工培訓制度,提升農民工的職業素質;規範企業招用工行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試點城市可進行全面的綜合試點,也可根據本地實際選擇重點內容進行試點。

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城市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作為重要職責,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定期開展以「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為主題的普法宣傳活動,增強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和農民工依法維權的意識。要建立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協調配合,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將農民進城就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訂本地區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的實施方案。要層層落實責任制,掌握工作進度,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國務院將組織專項檢查,督促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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