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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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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4〕70號
2014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更好地發揮積極財政政策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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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高度重視,強調這是創新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對於穩增長、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要求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充分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國務院部署和要求,有關部門在盤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財政存量資金快速增長的趨勢初步得到遏制。但從近期審計署對中央本級和部分省財政存量資金審計情況來看,各級財政存量資金的數額依然較大,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實體經濟提質增效和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有必要進一步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總體目標和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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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的有關規定,以促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為主要目標,在用好財政增量資金的同時,着力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則。

摸清存量、分類處理。全面摸清各地區、各部門存量資金情況,分門別類提出處理方案。

上下聯動、全面推進。盤活存量資金既要在中央層面展開、也要在地方層面展開,既要在財政部門展開、也要在其他部門展開,全面擠壓存量資金的空間。

立足當前、着眼長遠。既要着力於盤活當前已有的存量資金,也要加強制度規範、建立長效機制,避免將來產生更多的存量資金。

多管齊下、懲防並舉。既要注重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也要注重事後督查和問責,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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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各級一般公共預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結轉(不含權責發生制)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管理,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統籌用於2015年及以後年度預算編制。2013年結轉資金應加快執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應按規定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原則上按有關規定繼續專款專用。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

(三)加強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對上級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的,由下級政府交回上級政府;已分配到部門的,由該部門同級政府收回統籌使用。對上級政府2013年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下級政府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發揮貼近基層的優勢,加大整合力度,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並報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四)加強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大結轉資金執行力度,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規定調劑用於本部門、本單位其他項目。2012年及以前年度項目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管理,由同級政府收回統籌使用。收回資金的項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後年度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和安排。

(五)規範權責發生制核算。各級政府要嚴格權責發生制核算範圍,控制核算規模。從2014年起,地方各級政府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外,一律不得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嚴禁違規採取權責發生制方式虛列支出。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資金外,凡在總預算會計中採取借記「一般預算支出」、貸記「暫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虛列支出問題處理。對實行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地方各級政府應對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事項進行清理,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並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畢。對因清理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新產生的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要在2年內使用完畢。

(六)嚴格規範財政專戶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財政專戶,除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保留的財政專戶外,其餘財政專戶在2年內逐步撤銷;2014年財政部已經發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銷的財政專戶,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清理歸併或撤戶。嚴格執行財政專戶開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設專項支出財政專戶;開立其他財政專戶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嚴格財政專戶資金管理,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禁止將財政專戶資金借出周轉使用或轉出專戶進行保值增值,已經出借或轉出專戶的資金要限期收回;專戶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銷的財政專戶中的資金,要按規定併入其他財政專戶分賬核算或及時繳入國庫。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並虛列支出,或將財政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銀行賬戶。

(七)加強收入繳庫管理。地方各級政府所有非稅收入執收單位要嚴格執行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取消收入過渡性賬戶,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積極推行非稅收入電子繳庫,實現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暫未實現非稅收入直接繳庫的,應當將繳入財政專戶中的非稅收入資金在10個工作日內足額繳入國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繳。堅決杜絕延遲繳庫等調節財政收入的行為。嚴禁採取各種方式虛列收入或應計未計收入掛往來。

(八)加強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償債準備金管理。各級政府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但要嚴格控制預算周轉金額度,不得超過預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各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閒置不用的預算周轉金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合理控制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編制年度預算調入後的規模一般不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5%。超過5%的,各級政府應加大沖減赤字或化解政府債務支出力度。加強償債準備金管理,從2015年1月1日起,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新設各種形式的償債準備金,確需償債的,一律編制三年滾動預算並分年度納入預算安排。對已經設立的各類償債準備金,要納入預算管理,優先用於償還到期政府存量債務。

(九)編制三年滾動預算。從2015年起,在財政部編制全國三年財政規劃、地方財政部門編制本地區三年財政規劃的同時,對目標比較明確的項目,各部門必須編制三年滾動預算,特別是要在水利投資運營、義務教育、衛生、社保就業、環保等重點領域開展三年滾動預算試點,加強項目庫管理,健全項目預算審核機制,明確規劃期內將要開展的項目。對列入三年滾動預算的項目,各部門、各單位要提前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審、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前期準備工作,確保資金一旦下達就能實際使用;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的資金,要及時調劑用於規劃內的其他項目,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加大督查和問責力度。根據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於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違法違規開設財政專戶等行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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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增強大局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財政部要加大對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跟蹤監控力度,加強工作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各地區、各部門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及時總結推廣;對支出進度慢、盤活存量資金不力的地區或部門及時進行通報或約談,並研究建立盤活存量資金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財政存量資金的審計,重點關注該用未用、使用績效低下等問題,促進存量資金儘快落實到項目和發揮效益。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市場流動性的監控,防止因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形成流動性波動。監察機關要對違法違規行為追究責任,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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