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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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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7〕30號
2017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地溝油」一般是指用餐廚廢棄物、肉類加工廢棄物和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油脂。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要求,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強化源頭治理,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製售「地溝油」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遏制。但「地溝油」綜合整治長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製售「地溝油」的違法犯罪問題仍時有發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地溝油」治理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要求,以原料來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監管為重點,既要從嚴監管執法,加強源頭治理,杜絕「地溝油」流向餐桌;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長效機制,合力推動餐廚廢棄物、肉類加工廢棄物和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把「地溝油」治理作為「十三五」期間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力爭取得突破。(各省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餐飲企業、行政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屠宰企業、肉類加工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肉類加工廢棄物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建立相關制度及台賬。有條件的單位要自建無害化處理設施,按照處理規範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如實記錄。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其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處理;對肉類加工廢棄物、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要委託防疫條件合格的無害化處理企業處理,簽訂委託處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健全無害化處理台賬,無害化處理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

三、培育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企業

總結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經驗,推動培育與城市規模相適應的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負責)引導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企業適度規模經營,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負責)興辦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農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四、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健全餐廚廢棄物、肉類加工廢棄物和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處理辦法,指導地方做好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廣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處置行為,防止環境污染。(農業部、環境保護部負責)鼓勵企業探索在餐飲企業廚房、屠宰車間、肉類加工車間和無害化處理車間等關鍵環節安裝攝像裝備,追溯廢棄物流向,試點在居民家庭廚房開展廚餘垃圾粉碎處理。(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抓緊研究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用技術,加快制定「地溝油」的科學鑑定方法。(科技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合理布局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組織建設無害化處理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加大對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以及農貿市場、小餐飲、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強對屠宰企業、肉類加工企業、食用油生產經營企業、餐飲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建立健全追溯體系,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農業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查處利用網絡銷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違法行為,對監管部門認定的境內制假售假網站依法進行處置。(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落實有獎舉報制度,動員社會力量進行監督。(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嚴厲打擊「地溝油」違法犯罪

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報機制,加大對製售「地溝油」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公安部、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負責)

七、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

各地區要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加強對「地溝油」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實各方面責任和各項政策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餐廚廢棄物、肉類加工廢棄物和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的處理負總責。(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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