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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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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87號
2001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199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在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下,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是,這項工作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財政投入不足、屬地管理原則沒有完全落實、管理工作不夠規範、基層日常管理、服務工作不適應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保障措施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為切實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儘快使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制度上保障城市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徑,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業保險並軌,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會有所增加,迫切要求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為城市貧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有力措施,大力推進,狠抓落實,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認真貫徹屬地管理原則,全面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區要全面貫徹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中央、省屬企業,尤其是遠離城鎮的軍工、礦山等企業符合條件的貧困職工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他們排斥在外。當前,對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困難人群,特別是中央、省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特困職工家庭,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中新出現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要作為工作重點,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同時,要堅決克服按非農業人口一定比例下達保障對象指標等簡單化的辦法,儘快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建立和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省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每年年底前,由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核定的保障對象所需資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將根據各地財政狀況、最低生活保障任務和地方財政努力程度,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的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經費支出,不得因中央加大支持力度而減少地方財政投入。

要把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挪用和擠占。

四、建立健全法規制度,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要儘快制訂和完善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和審核辦法,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發放和監督的程序。要認真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勞動力就業狀況,及時掌握保障對象的動態情況,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職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養老金的人員,要按照當地政府公布的有關標準計算其收入。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核實其就業、收入狀況,並負責出具有關證明。要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和操作程序,實行民主評議,接受群眾監督,將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保障對象人數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

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勞動保障、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按照既要保證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鼓勵就業的原則,制訂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保持相對穩定,不要盲目攀比。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應與企業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失業保險金等標準拉開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

要大力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會化管理進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網絡建設,逐步實現通過銀行、郵局等機構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實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七一」重要講話和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改進工作作風,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協調和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民政部門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保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勞動保障部門要與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各項保障措施的銜接工作。要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稅收、水、電、煤氣等方面的社會救助政策。要轉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單純依靠政府救濟的觀念,鼓勵和幫助他們自謀職業,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狀況。同時,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形成全社會互助互濟的良好風尚。

要加強基層工作力量,把工作重點放在社區,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層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網絡,為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民政部要會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等部門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及時了解有關情況,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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