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09〕35號 2009年4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不斷加強制度建設、規範採購行為,政府採購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益,以及防範腐敗、支持節能環保和促進自主創新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個別單位規避政府採購,操作執行環節不規範,運行機制不完善,監督處罰不到位,部分政府採購效率低價格高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一些違反法紀、貪污腐敗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全面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應采盡采,進一步強化和實現依法採購
財政部門要依據政府採購需要和集中採購機構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產品分類。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推進政府採購工作的力度,擴大政府採購管理實施範圍,對列入政府採購的項目應全部依法實施政府採購。尤其是要加強對部門和單位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或使用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進行採購的管理;要加強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管理,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除招標投標外均按《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
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執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及時簽訂合同、履約驗收和支付資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和影響採購活動。屬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項目要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施;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採取其他採購方式,並嚴格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採購信息,實現採購活動的公開透明。
二、堅持管采分離,進一步完善監管和運行機制
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體制建設,進一步完善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和集中採購機構獨立操作運行的機制。
財政部門要嚴格採購文件編制、信息公告、採購評審、採購合同格式和產品驗收等環節的具體標準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統一的專家庫、供應商產品信息庫,逐步實現動態管理和加強違規行為的處罰;要會同國家保密部門制定保密項目採購的具體標準、範圍和工作要求,防止借採購項目保密而逃避或簡化政府採購的行為。
集中採購機構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組織採購活動,規範集中採購操作行為,增強集中採購目錄執行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在組織實施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採購代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也不得將採購單位委託的集中採購項目再委託給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採購。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實現採購活動不同環節之間權責明確、崗位分離。要重視和加強專業化建設,優化集中採購實施方式和內部操作程序,實現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
在集中採購業務代理活動中要適當引入競爭機制,打破現有集中採購機構完全按行政隸屬關係接受委託業務的格局,允許採購單位在所在區域內擇優選擇集中採購機構,實現集中採購活動的良性競爭。
三、堅持預算約束,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效率和質量
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和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將政府採購項目全部編入部門預算,做好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劃編報的相互銜接工作,確保採購計劃嚴格按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和數額執行。
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部門、採購單位和採購代理機構間的相互銜接,通過改進管理水平和操作執行質量,不斷提高採購效率。財政部門要改進管理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整合優化採購環節,制定標準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種採購方式下的政府採購價格監測機制和採購結果社會公開披露制度,實現對採購活動及採購結果的有效監控。集中採購機構要提高業務技能和專業化操作水平,通過優化採購組織形式,科學制定價格參數和評價標準,完善評審程序,縮短採購操作時間,建立政府採購價格與市場價格的聯動機制,實現採購價格和採購質量最優。
四、堅持政策功能,進一步服務好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
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強化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學政府採購制度的客觀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上支持國家宏觀調控,貫徹好擴大內需、調整結構等經濟政策,認真落實節能環保、自主創新、進口產品審核等政府採購政策;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範圍,積極研究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採購政策。加大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和優先購買環保產品的力度,凡採購產品涉及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必須執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目錄)。要嚴格審核進口產品的採購,凡國內產品能夠滿足需求的都要採購國內產品。財政部門要加強政策實施的監督,跟蹤政策實施情況,建立採購效果評價體系,保證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五、堅持依法處罰,進一步嚴肅法律制度約束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預防腐敗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嚴格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要通過動態監控體系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採購單位逃避政府採購和其他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的行為,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要完善評審專家責任處罰辦法,對評審專家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規定、評審程序和評審標準,以及在評審工作中敷衍塞責或故意影響評標結果等行為,要嚴肅處理。要加快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對供應商圍標、串標和欺詐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要加快建立對採購單位、評審專家、供應商、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評價制度和不良行為公告制度,引入公開評議和社會監督機制。嚴格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考核結果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管,對集中採購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六、堅持體系建設,進一步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加強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是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政府採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區要積極推進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實現政府採購管理和操作執行各個環節的協調聯動。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科學制訂電子化政府採購體系發展建設規劃,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範統一、網絡安全可靠為目標,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實現政府採購業務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電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統推廣運行的組織工作,制定由點到面、協調推進的實施計劃。
七、堅持考核培訓,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隊伍建設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加強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訓,增強政府採購從業人員依法行政和依法採購的觀念,建立系統的教育培訓制度。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對採購單位、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等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和執業考核,推動政府採購從業人員職業化的進程。集中採購機構要建立內部崗位標準和考核辦法,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機制,不斷提高集中採購機構專業化操作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把握新時期、新形勢下完善政府採購制度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對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大推進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組織領導,着力協調和解決政府採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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