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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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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17〕81號
2017年9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17〕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文物是中華文明、中國革命的精神標識和文化標識,是國家象徵、民族記憶的情感依託和物質載體。保護文物就是保護國家與民族的歷史,守護中華民族的根與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關係國家歷史傳承和民族團結,關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關係人民群眾精神家園建設,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推動文物安全狀況不斷好轉。但也要看到,保護文物安全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工作,當前文物遭受盜竊盜掘盜撈案件高發頻發,法人違法屢禁不止,文物流通領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賣假亂象叢生,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監管缺失,執法機構隊伍薄弱、管理不到位。為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嚴格落實文物安全保護責任,嚴密安保措施,嚴防監管漏洞,嚴打文物犯罪,嚴肅問責追責,堅決築牢文物安全防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

(一)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完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要將文物安全擺在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的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實施目標管理,強化源頭治理,整治重大隱患,督促有關方面履職盡責。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文物安全經費投入。

(二)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釐清各有關部門文物安全工作職責。文物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督辦行政責任追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規範文物市場。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文物犯罪,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消防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海關部門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其中未經許可開展的文物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旅遊、宗教、海洋等負有文物安全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認真履行職責。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職責範圍內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實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責任。堅持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要自覺接受屬地監管。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要明晰領導責任,明確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配齊安全保衛人員,依照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確保責任到人、責任到崗。田野文物等無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政府承擔安全責任。

(四)完善責任落實機制。地方各級政府間、政府與部門間、文物部門與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間要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實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文物部門要經常性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進行培訓,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強日常檢查巡查,嚴厲打擊違法犯罪

(五)強化日常檢查巡查。要將文物被盜、火災、雷擊等隱患以及安全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演練處置、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等情況作為重點,不間斷進行日常檢查巡查。地方各級政府要將文物安全納入社會綜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設,每年開展一次文物安全檢查評估;文物、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旅遊、宗教、海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及監視監測工作;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和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檢查,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記錄。

(六)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懲治法人違法行為。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海關、工商、旅遊、宗教、海洋、文物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協同配合,建立長效機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勢,適時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築壁畫和構件,盜撈水下文物以及倒賣、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嚴厲查處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清理非法經營主體;嚴厲查處未批先建、破壞損毀文物本體和環境、影響文物歷史風貌等法人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要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並向社會曝光。

三、健全監管執法體系,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七)提高監管執法能力。充實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安全督察力量,加強省級文物監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機制。強化市縣監管力量,市縣級政府已設立文物局的,要加強文物監管執法力量,切實履行職責;未設立文物局的,要確定專管部門及專職人員。承擔文物執法職能的綜合執法機構要明確崗位職責。有文物分布的鄉鎮和街道,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明確人員負責文物安全。文物安全形勢嚴峻的地方,經屬地公安機關、文物部門聯合評估後,可結合當地實際,在點多面廣、重要的文物保護單位設立派出所或者警務室,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重點保護。

(八)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地方各級政府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保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有專人負責巡查看護。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充分利用文藝演出、公益廣告、廣播電視節目等形式,積極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平台,引導全社會樹立保護文物光榮、破壞文物違法的意識。樹立正確文物收藏觀,鼓勵合法收藏,拒絕非法交易文物。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線索,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四、強化科技支撐,提高防護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護標準,推廣應用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安防、消防先進技術和裝備。尚未建設安全防護設施的要儘快建設完善,逐步實現全覆蓋。文物資源密集、專門機構人員短缺的地區,可集中設置安全防護綜合控制中心。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對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風險單位的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運行及維護經費予以積極保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護設施資金投入渠道。

(十)加強信息平台建設。建立覆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監控系統,實現遠程監管、消防物聯網監控和文物安全監管人員智能巡檢,建設完善文物安全監管平台。完善全國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時發布被盜文物信息,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文物安全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

五、加大督察力度,嚴肅責任追究

(十一)加強督察。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年對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開展一次督察,對安全和執法工作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確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並掛牌督辦。省級政府要加大對市縣級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督察力度,將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事故和違法案件列為政府督察重要事項,堅持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切實提高督察實效,可對文物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地區和單位給予表彰,對表現突出的個人予以獎勵,對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十二)嚴肅追責。建立嚴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責問責機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違法違紀處分辦法,釐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界定違法違紀行為,明確處分種類和運用規則。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損失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讓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成為工作常態。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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