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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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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4〕29號
2014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4〕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堅持世界貿易體制規則,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貿易政策,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本通知所稱合規,是指上述貿易政策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後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三、商務部負責接收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提出的書面意見,並組織做好以下工作:

  (一)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合規性書面意見,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後續工作。

  (二)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提出合規性書面意見,並告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後續工作。

  四、國務院各部門應在擬定貿易政策的過程中進行合規性評估,並在正式發布時將政策文本抄送商務部(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諮詢局)。

  國務院各部門擬定的貿易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政策制定部門認為有必要,應在按有關程序報送審查或自行發布之前就是否合規徵求商務部的意見:

  (一)涉及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等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銜接的;

  (二)可能對貿易產生重要影響的。

  商務部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政策措施提出書面意見,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程序組織開展本地區的相關工作,抓緊制定具體措施,並指定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具體負責。

  五、商務部可就落實本通知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六、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貿易政策合規工作,不斷提高國際貿易規則意識,認真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加大幹部國際貿易規則培訓力度。

  附件: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響進口的政策措施

  1.海關程序、估價和原產地規則

  2.關稅

  3.影響進口的間接稅

  4.進口禁令和許可

  5.國營貿易

  6.貿易救濟

  7.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

  8.與進口有關的融資政策

  二、直接影響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稅

  10.出口退稅

  11.加工貿易稅收減讓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許可

  13.國營貿易

  14.與出口有關的融資、保險和擔保政策

  15.促進和營銷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16.稅收優惠政策

  17.補貼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貿易的產業政策

  19.價格管制

  20.競爭政策和消費者保護政策

  21.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政策

  22.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政策

  23.與服務部門市場准入有關的政策

  24.與服務部門國民待遇有關的政策

  25.其他影響貿易的政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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