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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涉外宴請工作和加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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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涉外宴請工作和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0〕67號
1990年1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

涉外宴請工作和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0〕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曾多次要求對涉外宴請工作進行改革,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此也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嚴格的開支標準。但目前有的地方和單位在涉外宴請活動中,依然存在着違反規定多次宴請、擅自增加陪餐人數和講排場、擺闊氣的現象。這不僅引起了國內群眾的強烈反映,一些外賓也提出了批評意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就進一步改進涉外宴請工作和加強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黨政機關和各級領導幹部,在涉外宴請活動中要本着「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辦法和開支標準,切實起到表率作用。

  二、各地區、各部門如需宴請外賓,在上報接待計劃中,要明確規定宴請規格和形式。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改變。

  三、宴請形式應進一步改進,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多樣化。我方所舉辦的宴請,規格應為「四菜一湯」或採取點菜就餐等形式;對人數較多的來訪團組,應採取自助餐或酒會的形式。宴請時間一般應掌握在一個小時左右。

  四、我方參加陪同宴請人數應從嚴掌握,外賓人數在五人以下,我方人數可視情況確定,但中外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八人;外賓人數在五至十人之間,中外人數在一比一以內安排;外賓人數在十人以上,中外人數在一比二以內安排。如確屬特殊情況,經接待單位主管外事工作負責人批准,我方參加人數可增加三至五人。

  五、外賓在華期間,原則上一地可由接待單位或同有關單位共同宴請一次(包括風味宴請),其他單位不得另行宴請。如確實需要增加宴請次數,應在接待計劃中寫明。

  六、涉外宴請所用酒、飲料、水果等費用,不得超過宴請標準的三分之一。

  七、切實加強對涉外宴請工作的監督管理。今後,凡違反國家規定的,超過規定部分的費用一律由接待單位主管外事工作負責人承擔,財務部門不予報銷;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把對這項工作的監督管理列入日程,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有關飯店、賓館及其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黨政機關搞好涉外宴請方面的改革,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做好接待外賓的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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