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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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 國辦發〔2001〕81號 2001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
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有關部門聯合開展了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和整頓建築市場的工作,使違法違規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築市場秩序有所改善。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建築市場秩序混亂的狀況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扭轉。為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分工協作,各負其責
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由建設部會同國家計委、監察部、交通部、水利部、鐵道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現行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的具體實施方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制。要按照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統一要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監察部門對重點案件要提前介入,嚴肅查處。對在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中工作不力、消極應付甚至失職瀆職的領導幹部和有關責任人,要堅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
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不僅要檢查在建工程項目,而且要對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企業等市場主體進行全面清理和整頓。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的主要任務是: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嚴肅依法查處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行為;切實加大建築市場監管力度,解決規避招標和招標投標中弄虛作假的問題;完善制度,強化監督,綜合治理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繼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建築市場准入和清出制度;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加強建築市場執法隊伍建設,提高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水平;做到政企分開、政事分開,貫徹《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3號),糾正對建築市場違法設障、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保護的行為。
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要抓住管理薄弱的環節和地區,加強對城鄉結合部、開發區以及縣以下地區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專項整治要重點抓好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查處規避招標和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問題;
(二)依法查處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和監理單位違法轉讓監理業務,以及無證或越級承接工程業務的問題;
(三)依法查處不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不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以及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不委託監理等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問題;
(四)依法查處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偷工減料等問題;
(五)堅決糾正政府主管部門不依法行政和監督執法不力的問題;
(六)大力整頓和規範裝飾裝修工程活動和裝飾裝修材料市場秩序,加強管理,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檢查工作,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於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作出處理,特別是對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的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起到威懾和警示的作用。
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處罰時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決不能降低處罰標準。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不僅要追究、處罰責任單位,還要追究、處罰到責任人。要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的規定,凡是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依法處以相應罰款;對於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要責令停止執業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要與懲治腐敗相結合。對於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或者插手工程發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築市場違法違紀案件,特別是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幕後的腐敗案件,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擾,堅決一查到底,依法懲處,決不姑息。要嚴肅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行政責任,嚴厲查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或包庇、縱容建築市場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
四、完善體制,標本兼治
(一)繼續完善並嚴格執行建築市場准入和清出制度。
所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企業,都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建設活動。建設部要會同交通、水利、鐵道、信息產業、民航等部門對工程建設領域的企業資質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進行嚴格管理,禁止無相應資質的企業和無執業資格的人員進入工程建設市場。
要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批准開工和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制度,切實把好工程的開工和交付使用兩道關。對於不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一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對於已完工工程項目有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的,對其新建工程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須依法作出處罰。同時,要認真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制度,凡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責令其工程建築停止使用,經整改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二)建立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要加大對建築市場的監管力度,既要依法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又要加大對中標後工程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切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研究解決建築市場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健全機構、充實力量、增加必要的經費,加大監管力度;同時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執法程序,嚴肅執法紀律,把執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員堅決清除出執法隊伍。
(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要廣泛組織學習、宣傳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增強各級政府和工程建設各參與方的質量意識。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都要依法落實各自對質量的責任和義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專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要防止片面追求低造價而導致工程質量的降低,堅決禁止使投標價格低於合理成本的投標人中標的行為。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取費標準,對低於國家規定最低取費標準簽訂合同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特別是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監督,重點是依法監督在裝飾裝修工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問題;對於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必須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在裝飾裝修施工中,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防治環境污染的規定,控制粉塵、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對違法違規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作出處罰。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裝飾裝修工程建設標準,嚴禁在裝飾裝修工程上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
(四)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的運行,創造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
要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築市場,加強管理,規範運行,有效防止規避招標、招投標弄虛作假以及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發生。
有形建築市場應當提供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地區封鎖和部門保護,並嚴格按照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有形建築市場必須與政府部門脫鈎,人員、職能都要分離,不能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搞「一套班子、兩塊牌子」。
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有形建築市場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五)抓好工程建設數據庫管理和計算機網絡建設。
要充分運用計算機及信息網絡技術,強化監督執法部門的監管手段,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督。當前,要重點建立企業狀況(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包括註冊建築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和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和工程項目管理三大管理數據庫,並將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包括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以及工程項目執行法定建設程序、質量安全事故等在信息網絡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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