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採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採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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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採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採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
2010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
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国办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耐火粘土和萤石是可用尽且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近年来,一些企业对耐火粘土、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加工,导致资源保有储量快速下降,环境污染严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必要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缩减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量和生产量。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實行開採和生產總量限制[編輯]

  對耐火粘土、螢石實行開採和生產雙重總量控制,使開採量和生產量逐年有所減少。國土資源部下達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礦產)、螢石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分地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將相關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到相應的礦山開採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生產總量指令性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分地區年度生產指令性計劃,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將相關生產指令性計劃下達到相應的生產企業。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開採控制指標和生產指令性計劃的銜接。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別將上一年度指令性計劃和控制指標的執行結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土資源部。

二、嚴格控制新增開採產能[編輯]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要加强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三、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編輯]

  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具體措施,支持耐火粘土、螢石企業的環保、節能改造,推廣高效率、低能耗、環保型新技術、新工藝,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台耐火粘土、螢石行業的准入標準,嚴格規模、技術、節能降耗、環保等方面的要求,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准入條件加強准入管理,防止盲目投資,並按照規定期限淘汰工藝水平低、污染嚴重的落後生產能力。行業准入標準從2010年3月1日起發布執行。   

四、有效實施出口措施[編輯]

  在縮減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礦產)、螢石開採量和生產量的同時,要繼續運用現有出口措施,在兼顧國際市場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實現開採及生產限制措施與貿易環節管理措施的平衡。海關要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確保相關出口措施落到實處。   

五、提高資源稅稅率[編輯]

   为有效缩减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开采量,合理引导市场需求,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耐火粘土和萤石的资源税税率。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税额幅度内另行确定。

六、加強環保監督[編輯]

  各地環保部門要依法制定有關加強耐火粘土和螢石環保監督規範,將耐火粘土和螢石相關企業納入重點監控企業名單,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加大對耐火粘土和螢石開採、生產企業環保狀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加強對尾礦處理的監管,並將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及時上報上級政府環保部門。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耐火粘土和螢石開採、生產企業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依法報經地方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七、加強信息引導[編輯]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會同行業協會等單位,要加強對國內外耐火粘土和螢石市場變化的研究,及時、準確地發布市場信息,正確引導耐火粘土和螢石的投資、開採和生產,引導企業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推廣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競爭力。   

八、加強督促檢查[編輯]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開採、生產數量超過當年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或指令性計劃的省(區、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土資源部分別予以通報批評,並加倍削減下一年度的總量控制指標或指令性計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