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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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4〕35號
1994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陸生野生動物行政

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4〕35號

 

林業部、國家工商局:

   關於對違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等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國家工商局依照有關法規,授予全國縣級以上(含縣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集貿市場以外違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依法處罰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查處違法經營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都負有責任,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對集貿市場以內違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查處,必要時可請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各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集貿市場以內違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情況時,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迅速查處。處罰案件部門之間發生爭議,要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對集貿市場以內的管理,地方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辦。

   三、其他有關具體事項,請你們依照有關法規協商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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