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黃金經濟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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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黃金經濟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6號
1996年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黃金

經濟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6號


國家經貿委、冶金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解決當前黃金生產問題的意見》和冶金部《關於「九五」期間黃金經濟政策的請示》收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黃金經濟政策的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黃金地質勘探資金問題

為促進我國黃金工業持續穩定的發展,黃金地質勘探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在國內黃金收購價格與國際價格並軌前,國家每年仍繼續撥付XXX元用於黃金地質勘探。其中,中國人民銀行從黃金收售價差款中支付XXX元,財政部定額補貼XXX元。黃金地質勘探資金實行有償使用,要按照《黃金地質勘探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關於理順黃金工業投資渠道問題

(一)從1996年起,新開工項目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續建項目,過去由哪家銀行貸款,今後仍由其安排貸款。

(二)「九五」期間,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每年仍按10億元安排,所需資金由有關專業銀行籌措解決,如確有困難,請中國人民銀行積極給予支持。黃金生產企業要按照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變粗放式經營為集約化經營,並多用自有資金投入基建和技改項目,以降低資產負債率,增強發展後勁。

(三)對黃金建設項目實行「黃金貸款」(即「借金還金」)政策。請中國人民銀行加快「借金還金」方案的研究,抓緊進行「借金還金」的試點。

三、關於黃金行業管理經費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從黃金收售價差款中支付XXX元,用於黃金行業的管理經費。冶金部要督促地方黃金管理部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進行改革,管理經費應專項用於加強行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四、關於黃金產品增值稅和黃金產地加工問題

在國內黃金收購價格與國際市場黃金價格並軌前,繼續免徵黃金生產環節的增值稅,配售環節的增值稅即征即退。鑑於國家對黃金產品實行統收統配政策,因此,不能返回部分黃金由產地加工。

另外,白銀的經濟政策繼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白銀經濟政策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4〕69號)的有關規定,同時參照黃金稅收的有關政策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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