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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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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辦函〔1997〕57號
1997年1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1996年3月31日前

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辦函〔1997〕5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同意,對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進口稅收政策,直至進口完畢。請按此精神發文公布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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