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5〕3號 2005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
2005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
2005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於做好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一月五日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5年立法
工作的幾點意見
2005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鞏固宏觀調控成果、保持經濟社會良好發展態勢的關鍵一年,也是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促進農民增收和擴大就業,全面實現「十五」計劃目標、銜接「十一五」發展的重要一年。進一步做好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對於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政府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全面進步,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向建設法治政府的奮鬥目標邁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5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05年工作的總體部署,按照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並切實貫徹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的根本要求,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點,確保政府立法工作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總結前幾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5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根據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安排立法項目。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時,高度重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視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方面的立法,特別要做好有關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規範政府自身行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等方面的立法。
二、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公民權利,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遵從制度建設的內在規律,着重解決實踐中迫切需要用法律解決的實際問題。要妥善處理政府與公民、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繼續減少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不必要干預,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制度建設應當着眼於制度、機制的創新,重在為解決問題創製規則、確立機制和提供方法。要在平等保護各類產權、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的基礎上,通過一系列科學理性的制度安排,加大違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和執法成本;要在平等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加大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心、關注和扶持;要在破除束縛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的同時,高度重視通過完善制度促進先進文化的發展。要把握立法規律和立法時機,正確處理政府立法與改革的關係,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內在邏輯要嚴密,語言要規範、簡潔、準確。
三、總結規律,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機制,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在繼續堅持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的基礎上,拓寬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要認真總結行政法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經驗,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程序、機制和方法,逐步建立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制度,積極探索行政法規的立法聽證制度以及公眾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的跟蹤反饋機制。要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制度設計初始就要考慮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守法成本、違法成本和其他社會成本。
在起草、審查法律草案和法律修訂草案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加強與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聯繫與溝通,主動、及時匯報工作。
四、制定新的法律規範應當與修訂現行法律規範並重。要探索建立法律規範的定期清理制度,對那些與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法律規範要及時進行清理,尤其要抓緊清理有關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與行政許可法精神不一致以及不利於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法律規範,該廢止的廢止,該修訂的修訂。
國務院2005年的立法工作任務很重,各部門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確保列入《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按時、保質完成起草任務,如期提交國務院審議;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門要向國務院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需要對立法項目作出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法制辦要對列入《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的起草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並加強組織、協調。
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05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的重點是: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貫徹「五個統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規範政府自身行為等方面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確保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力爭年內出台的立法項目44件,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94件。據此,對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一)為了維護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利,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事業的健康發展,提請審議電信法草案(信息產業部起草)。
(二)為了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請審議反壟斷法草案(商務部、工商總局起草)。
(三)為了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規範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提請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四)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提高郵政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適應郵政體制改革的需要,提請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信息產業部、郵政局起草)。
(五)為了進一步加強排污許可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保總局起草)。
(六)為了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規範境外投資活動,制定境外投資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起草)。
(七)為了加強彩票管理,規範彩票的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行為,保護彩票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打擊博彩違法行為,制定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
(八)為了與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公平稅負,規範和完善車船稅的徵收管理,制定車船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九)為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加強節約用水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水利部、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
(十)為了規範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十一)為了規範直銷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直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直銷業的監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直銷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十二)為了規範銀行卡關係方的權利和義務,促進銀行卡的應用和相關服務體系的發展,制定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
(十三)為了打擊非法傳銷活動,維護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禁止非法傳銷條例(工商總局起草)。
(十四)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加強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根據水法,修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水利部起草)。
二、保障農產品和食品安全,有效預防並控制重點疫病傳播,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一)為了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農產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提請審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農業部起草)。
(二)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食品行業發展,提請審議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法制辦組織起草)。
(三)為了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農業部起草)。
(四)為了控制血吸蟲病的傳播,消除血吸蟲病的危害,建立、完善血吸蟲病防治體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制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衛生部起草)。
(五)為了有效預防、控制艾滋病的傳播,建立艾滋病防治體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艾滋病防治條例(衛生部起草)。
(六)為了從源頭上提高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水平和質量管理水平,確保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行政許可法,修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質檢總局起草)。
三、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0件)
(一)為了加強禁毒工作,系統建立毒品預防、教育、強制戒除等制度,依法遏制毒品蔓延,打擊涉及毒品犯罪,提請審議禁毒法草案(公安部起草)。
(二)為了規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請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勞動保障部起草)。
(三)為了適應國防現代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兵建設的需要,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民兵建設中的權利和義務,加強民兵建設,提高民兵的戰鬥力,提請審議民兵法草案(參謀部起草)。
(四)為了預防和應對可能導致緊急狀態的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提請審議緊急狀態法草案(法制辦組織起草)。
(五)為了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保護易製毒化學品合法生產、經銷、購用、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
(六)為了加強軍工設備設施的監督管理,保持和提高國防科研生產能力,保障軍工設備設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軍工設備設施監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委、總裝備部起草)。
(七)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
(八)為了配合農村稅費改革,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將農村集體福利改為農村社會救助,修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起草)。
(九)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修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水利部起草)。
(十)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控制和減少放射事故的發生,保障有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對有關部門職能調整後的新要求,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環保總局起草)。
四、規範政府行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5件)
(一)為了規範護照的發放和管理,保護持照人的合法權益,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草案(法制辦、外交部、公安部起草)。
(二)為了科學制定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與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提請審議城鄉規劃法草案(建設部起草)。
(三)為了規範政府互聯網站的建設與管理,促進政府互聯網站健康有序發展,推進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服務與監管水平,制定政府網站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四)為了規範規劃編制,保障規劃科學有效,制定規劃編制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五)為了規範海關統計工作,保障海關統計準確、及時、完整,制定海關統計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五、適應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一)為了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制度,提請審議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教育部起草)。
(二)為了加強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合理配置和共享使用,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有效的支撐條件,制定大型科學研究儀器設備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三)為了實施人才強國戰略,依法引進和管理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維護正常的聘用秩序,保護外國專家的合法權益,制定外國專家聘用管理條例(人事部、外專局起草)。
(四)為了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條例(新聞辦起草)。
(五)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管理,有效打擊娛樂場所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社會公眾開展文明、健康的娛樂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修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部、文化部起草)。
六、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修訂草案、行政法規(4件)
(一)為了進一步健全審計監督體系,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提請審議審計法修訂草案(審計署起草)。
(二)為了實現男女平等,進一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維護和強化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的權益,提請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全國婦聯起草)。
(三)為了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提高科學教育水平,培養少數民族幹部,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國家民委起草)。
(四)為了適應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規範軍隊單位與文職人員的權利義務、文職人員的管理、工資待遇和社會福利保障,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總政治部起草)。
此外,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共94件。其中:
(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3件):合格評定法(質檢總局起草);西部開發促進法(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起草);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建築法(修訂)(建設部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計量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保險法(修訂)(保監會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評估行業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建設部起草);黃河水量統一調度條例(水利部起草);肥料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城市商業網點條例(商務部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條例(國資委起草);保稅監管區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設備工程監理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環保總局起草);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林業局起草);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起草);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西部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條例(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環保總局起草);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證監會起草)。
(二)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體系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5件):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部起草);促進就業法(勞動保障部起草);職業技能培訓考核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殘疾人就業條例(勞動保障部、中國殘聯起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社保基金理事會起草)。
(三)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2件):航道法(交通部起草);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法制辦組織起草);反恐怖法(法制辦組織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總參謀部、武警總部、中央軍委法制局等有關單位起草);國防動員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起草);消防法(修訂)(公安部起草);國家安全法(修訂)(安全部起草);國家戰略物資儲備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發射空間物體涉外損害賠償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核損害賠償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監獄管理條例(司法部起草);土地徵收徵用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公路保護條例(交通部起草);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航總局起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條例(安全監管局起草);信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預備役士兵條例(總參謀部起草);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修訂)(公安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鐵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修訂)(鐵道部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民航總局起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修訂)(電監會起草)。
(四)規範政府行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普查法(統計局起草);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管理條例(外交部起草);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公安機關組織條例(公安部起草);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起草);財政資金支付條例(財政部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修訂)(銀監會、人民銀行起草)。
(五)適應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3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文化部起草);初級衛生保健法(衛生部起草);精神衛生法(衛生部起草);廣播影視傳輸保障法(廣電總局起草);執業藥師法(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部起草);動物防疫法(修訂)(農業部起草);科技進步法(修訂)(科技部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國家民委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衛生部起草);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建設部起草);護士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結核病防治條例(衛生部起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版權局起草);廣播電視播放作品付酬辦法(版權局、廣電總局起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條例(自然科學基金會起草);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管理辦法(新華社起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修訂)(廣電總局起草);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修訂)(測繪局起草)。
(六)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修訂草案以及行政法規(3件):律師法(修訂)(司法部起草);船員條例(交通部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
法律的實施條例和配套行政法規(如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統計法實施細則、公務員法配套法規等)以及適應農村稅費改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沒有列入,但要抓緊起草工作,適時出台。此外,其他未列入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可以適時提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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