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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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6〕2號 2006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於做好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一月五日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見
2006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一年。進一步做好國務院立法工作,對於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保障「十一五」規劃起好步、開好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深化體制改革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深入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6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06年工作的總體部署,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點,確保政府立法工作質量,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總結前幾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6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深化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要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法律、行政法規作為立法工作重點。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要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堅持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運用法律手段調節分配的力度,努力縮小不同區域、農村與城市、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差距。要按照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促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中介組織分開,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要正確處理加強管理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律的關係,充分發揮法律的引導功能,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自我規範。要正確處理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關係,更加重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要正確處理立足現實與改革創新的關係,對現實中合理的、符合改革方向的制度和措施要通過立法予以肯定,對那些不合理、不符合改革方向、阻礙生產力發展的制度和措施要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使政府立法工作不斷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改進工作方法,創新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要繼續堅持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既要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又要聽取實際工作部門的意見;既要聽取執法部門的意見,又要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既要聽取中央部門的意見,又要聽取地方特別是基層行政機關的意見。要高度重視調查研究,改進方法、注重實效,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踐,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材料,使立法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解決實際問題。要在堅持立足本國實際的前提下,參考、借鑑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國際通行做法,特別是反映市場經濟共同規律的經驗和做法,並嚴格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要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程度,完善公眾參與的機制、程序和方法,拓寬公眾參與渠道,適當增加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行政法規草案的數量,嘗試舉辦行政法規立法聽證會,逐步建立聽取和採納公眾意見情況說明制度。要探索開展政府立法的後評估工作,對社會關注程度高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不斷總結經驗、逐步使之制度化。要完善公眾對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跟蹤反饋機制,及時分析、總結制度設計本身存在的問題,準確把握修改、廢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時機。
三、加強協調配合,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在起草、審查法律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過程中,有關部門對重大、複雜問題意見不一,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法制辦要加強協調,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及時負責地反映本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過舉辦聽證會、論證會等途徑,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於部門職權劃分、管理體制等事項,國務院已經作出決定的,各有關部門不得再通過任何途徑提出不同意見。此外,在起草、審查法律草案過程中,法制辦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聯繫和溝通。
國務院2006年的立法工作任務很重,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年內出台的重點立法項目的起草任務,如期報送國務院審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門要向國務院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對《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出的其他立法項目,起草部門要抓緊研究起草工作。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需要對立法項目作出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請示國務院。法制辦要對列入《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的起草情況及時進行跟蹤、了解並加強指導。
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06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重點是: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完善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規範政府行為、加強廉政建設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確保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出台的重點立法項目(48件)
(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完善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需要提請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1.為了規制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請審議反壟斷法草案(商務部、工商總局起草)。
2.為了維護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促進電信市場公平競爭,推動電信事業發展,提請審議電信法草案(信息產業部起草)。
3.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形勢的需要,為納稅人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提請審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4.為了適應郵政體制改革需要,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信息安全,加強對郵政服務和信件速遞服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郵政事業發展,提請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信息產業部、郵政局起草)。
5.為了進一步規範保險市場主體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明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完善保險公司經營規範,強化保險監督管理職責,提請審議保險法修訂草案(保監會起草)。
6.為了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規範境外投資活動,制定境外投資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起草)。
7.為了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維護對外承包工程經營秩序,保護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發展,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8.為了規範證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和經營規範,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制定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監會起草)。
9.為了規範對民用機場的管理,保障民用機場的安全和正常運行,促進民用機場建設與發展,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航總局起草)。
10.為了保證商業網點合理布局,促進商業網點建設健康發展,制定城市商業網點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11.為了有效防範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確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方式、措施和相應程序,明確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機構職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監會起草)。
12.為了規範和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加強對企業債券發行等行為的監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修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13.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作出的承諾,在過渡期結束後取消對外資銀行的非審慎性限制措施,修訂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14.為了規範肥料的生產、銷售、使用行為,保證肥料產品質量,保障食品安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護生態環境,制定肥料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二)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完善排污許可制度,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保總局起草)。
2.為了規範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行為,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3.為了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益,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
4.為了加強對建築節能的管理,減少對能源的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建築節能管理條例(建設部起草)。
5.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範水文工作,更好地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服務,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水文條例(水利部起草)。
6.為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防治海洋工程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損害,保障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7.為了保護海洋環境,適應海上環保工作發展的形勢,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修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交通部起草)。
(三)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3件)
1.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提請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法制辦組織起草)。
2.為了打擊涉毒違法犯罪行為,強化毒品違法行為的預防、教育制度,加強吸食毒品強制戒除制度,明確禁毒工作的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提請審議禁毒法草案(公安部起草)。
3.為了明確政府、部門和社會的消防責任,加強消防專業力量建設,改革消防技術服務管理體制,運用保險等經濟手段分散火災風險,設定符合新的消防管理模式的法律責任,提請審議消防法修訂草案(公安部起草)。
4.為了進一步明確國家安全機關職責,明確公民、組織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利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管轄,提請審議國家安全法修訂草案(安全部起草)。
5.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食品行業發展,提請審議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法制辦組織起草)。
6.為了加強動物防疫工作,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提請審議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農業部起草)。
7.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維護國家能源供給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法制辦組織起草)。
8.為了加強對核設備的安全監管,保證核設施的安全運行,制定核設備安全監管條例(環保總局起草)。
9.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煙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10.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和涉及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修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國防科工委起草)。
11.為了及時有效地處理鐵路運輸中發生的事故,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鐵路運輸行業特點,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鐵道部起草)。
12.為了規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13.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國防科技工業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工作需要,保障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安全,預防泄密事件發生,制定國防科技工業涉密人員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
(四)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益,建立和完善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提請審議促進就業法草案(勞動保障部起草)。
2.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保護和促進殘疾人就業,制定殘疾人就業條例(勞動保障部、民政部、中國殘聯起草)。
(五)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促進基礎研究發展,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制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條例(自然科學基金會起草)。
2.為了加強護士隊伍建設,提高護理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護士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
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滅血吸蟲病,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衛生部起草)。
4.為了加強對長城的整體保護,解決跨行政區域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制定長城保護條例(文化部、文物局起草)。
5.為了規範專利代理行為,維護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6.為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優秀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制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版權局起草)。
7.為了科學、系統地積累、保存和開發利用地方志文獻,充分發揮地方志在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作用,制定地方志工作條例(社科院起草)。
(六)規範政府行為、加強廉政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科學制定、嚴格實施城鄉規劃,保護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產,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提請審議城鄉規劃法草案(建設部起草)。
2.為了嚴肅行政紀律,規範行政處分工作,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能,制定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監察部、人事部起草)。
3.為了保障公眾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政府信息的開發利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
(七)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修訂草案、行政法規。(2件)
1.為了進一步明確律師執業權利與義務,規範律師執業准入、律師執業的組織形式和律師監管,提請審議律師法修訂草案(司法部起草)。
2.為了適應軍工企業軍民用產品生產日益擴大和吸收非軍工企業參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新形勢,加強保密管理,制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
二、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出的其他立法項目(108件)
(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完善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9件)
商事登記法(工商總局起草),合格評定法(質檢總局起草),建築法(修訂)(建設部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廣告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統計法(修訂)(統計局起草),船舶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評估行業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獸醫器械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條例(財政部、國資委起草),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出口退稅暫行條例(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銀行業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辦法(銀監會起草),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監會起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部起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修訂)(銀監會起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規定(修訂)(證監會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建設部起草)。
(二)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3件)
西部開發促進法(西部開發辦起草),能源法(能源辦、發展改革委起草),煤炭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環保總局起草),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條例(海洋局起草),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河道採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環保總局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海岸工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保總局起草)。
(三)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4件)
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反恐怖法(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安全部等有關部門起草),國防動員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起草),兵役法(修訂)(總參謀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部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預備役軍官法(修訂)(總政治部起草),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保密局起草),飼料法(農業部起草),防震減災法(修訂)(地震局起草),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起草),看守所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行政拘留所條例(公安部起草),監獄管理條例(司法部起草),難民管理暫行條例(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抗旱條例(水利部起草),設備工程監理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局起草),信息安全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起草),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起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質檢總局起草)。
(四)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社會救助法(民政部起草),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部起草),慈善事業促進法(民政部起草),職業技能培訓考核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社保基金理事會起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印花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五)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4件)
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科技進步法(修訂)(科技部起草),廣播影視傳輸保障法(廣電總局起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文化部起草),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商標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初級衛生保健法(衛生部起草),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執業藥師法(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部起草),體育仲裁條例(體育總局起草),地名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建設部起草),軟件與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條例(信息產業部起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商標代理條例(工商總局起草),廣播電視播放作品付酬辦法(版權局、廣電總局起草),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基礎測繪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海洋基礎測繪條例(海軍司令部起草),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信息產業部起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國家民委起草),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六)規範政府行為、加強廉政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審計署起草),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管理條例(外交部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公安機關組織條例(公安部起草),財政資金支付條例(財政部起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審計署起草)。
(七)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修訂草案、行政法規。(3件)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
此外,為了深化公務員制度改革,根據公務員法規定需要制定、修訂的配套行政法規沒有列入計劃,但要抓緊起草工作,適時出台;其他未列入計劃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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