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地震災區恢復生產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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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地震災區恢復生產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8〕52號
2008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地震災區

恢復生產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8〕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地震災區恢復生產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做好地震災區恢復生產工作,對於搞好抗震救災,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恢復生產工作已經取得階段性進展,但任務仍十分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災區恢復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把恢復生產和災後重建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協調配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災區工業、農業、服務業等早日恢復。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關於地震災區恢復生產的指導意見

  為切實做好地震災區恢復生產工作,儘快恢復災區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發展,奪取抗震救災的全面勝利,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災區各級人民政府、企業和廣大幹部群眾的主體作用,堅持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廣泛援助,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合力;統籌人力物力財力,加強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銜接,確保災區工業、農業、服務業等早日恢復。

  (二)主要原則。

  1、統籌安排,確保重點。堅持恢復生產與抗震救災急需相結合。科學評估受災損毀情況,科學制定恢復生產方案,以修復重要基礎設施、抓好農業搶收搶種、搞活商貿流通、保障救災物資和群眾生活、保證國家重點工程為重點,分類指導,先急後緩,分步實施。

  2、主動自救,多方支援。國家積極組織各方面力量,實施對口支援,加大政策支持和社會幫扶力度。同時,充分依靠災區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受災企業和幹部群眾開展生產自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減輕災害損失。

  3、調整結構,優化布局。災區受損嚴重企業恢復生產,要與調整區域生產力布局和產業結構相結合,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市場需求,結合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發展優勢產業。要與推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和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相結合,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可持續發展。

  4、注重安全,防範事故。加強地震監測,防範次生災害。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安全審查驗收,確保在安全前提下恢復生產。

  5、廣開渠道,擴大就業。實施多種形式的就業援助,開發公益服務等就業崗位,加強崗位技能培訓,開展以工代賑,增加就業機會,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

  二、主要任務

  (一)工業。

  1、分類分批組織恢復生產。組織技術力量,指導組織重點企業對廠房、設備加快檢測鑑定,分批抓緊復產。基本具備恢復生產條件的,要儘快恢復生產;需要重建或異地重建的,納入災後重建規劃。

  2、抓緊恢復生產要素的生產供應。加大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礦石等物資的調運力度,加快電力系統搶修進度,優先恢復供電、供氣、供水、煤礦等企業生產,為全面恢復工業生產創造條件。

  3、努力確保生產救災、重建物資企業的恢復。協調解決企業流動資金、原材料供應、產品運輸等突出問題,加緊組織帳篷、活動板房、食品、消毒防疫用品、水泥、建材、化肥、農藥、農膜、農用機械、飼料等企業儘快恢復生產。

  4、重點支持大型骨幹企業恢復生產。對短期內可以恢復生產的重點骨幹企業,要組織力量重點幫扶,指導制定復產方案,儘快恢復生產。要統籌考慮中央企業恢復生產工作,積極協調解決生產要素供應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外部保障條件,以及職工安置和住房重建問題。

  5、加強對中小企業恢復生產的政策指導。優先恢復資信好、技術含量高以及勞動密集、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的中小企業生產。對於受損較重、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不再恢復,合理關停並轉。

  6、積極組織實施對口支援。落實國務院確定的對口支援方案,有效組織同行業、同類企業,尤其是大型骨幹企業,對受災嚴重的企業進行對口幫扶。以市場為導向,組織引導東部地區企業通過聯合、兼併、重組等多種方式參與恢復和重建。

  7、加快工業園區恢復。對具有資源優勢和環境承載能力的地區,加快修復工業園區的基礎和服務設施,儘快恢復園區功能,為企業恢復生產和產業集聚創造條件。

  (二)農業、林業。

  1、抓好搶收搶種。積極組織和調劑農機及農用柴油、種子、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繼續組織好夏收歸倉,推進夏播夏種,抓緊開展改種、補種,切實做到應收盡收、應種盡種。

  2、搶修農業生產和服務設施。抓緊對農田基礎設施、良種繁育設施、溫室大棚、農機具等進行搶修,及早恢復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市場信息等服務。

  3、加快恢復養殖業生產。組織好仔畜雛禽的調運工作,優先保證災區所需疫苗、飼料等物資供應,充分利用青綠飼料資源;抓緊修復受損的畜禽圈舍、魚池魚塘,加快補欄、補苗,儘快恢復畜禽及淡水養殖業生產。

  4、儘快恢復林業生產能力。組織搶修受損林木、種苗生產基地基礎設施,恢復林木種子、苗木生產;儘快恢復受損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恢復和加固人工飼養大熊貓等野生動物圈舍。

  5、加強對災區農林生產的指導和服務。組織技術人員指導、幫助開展田間和林間管理,有針對性地開展技術培訓,提高生產自救能力;強化病蟲害監測、預警和檢疫工作,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和專業化防治,做好有害生物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

  6、強化動物疫病防控。繼續做好死亡畜禽、魚類和野生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和消毒防疫,強化人畜共患疾病的免疫工作,加大鼠害防控力度,防止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疾病流行。

  (三)商貿流通。

  1、儘快恢復災區商業網點。在受災群眾集中居住地安排流動售貨車、帳篷商店和板房便民商店等商業網點,區分輕重緩急,逐步恢復原有固定商業零售網點;安排好符合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商業網點的恢復和商品供應。

  2、積極為災區群眾提供急需的基本生活服務。鼓勵和引導企業在重災區建設一批大眾食堂和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建設公共洗浴場所和洗衣網點。

  3、切實保障災區重要商品供應。組織調運、配送食品和日用消費品等急需商品;建立農產品綠色通道,搞活農產品流通;為災區群眾提供安全、便利、實惠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

  4、維護災區正常市場秩序。密切監測災區重要生活用品和生產資料的市場供求變化及價格走勢,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和商業欺詐、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等行為。

  (四)基礎設施。

  1、儘快搶通災區公路、鐵路。集中力量搶通符合重建規劃要求的國道、省道和通往重要工礦企業、重點林區的專用道路,加強已搶通公路、鐵路的監測和維修,道路搶通工作要向鄉村延伸。

  2、儘快恢復電網正常運行。優先保證骨幹網架和受損嚴重地區電網的恢復。

  3、儘快恢復災區通信。圍繞「保縣、保鄉、保救災」的工作重點,及時搶修受損通信局(所)、通信設備、傳輸線路等設施,儘快使災區公眾通信能力基本恢復正常。

  4、儘快恢復受災群眾集中地區的供水、排水。及時搶修恢復受災較輕的城鄉供排水系統和污水處理設施,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設置供水系統,加強水質監測,保障供水和水質安全。

  5、儘快恢復其他基礎設施。加快修復病險水庫、廣播電視、學校、醫院等基礎設施。

  (五)金融服務。

  1、銀行業。抓緊修復受損機構網點,儘快恢復金融服務;核實震前存貸款的風險狀況,做好風險評估和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維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抓緊制定和落實災區金融機構網點、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規劃;加強銀行業金融服務應急管理,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防範和打擊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安全,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

  2、證券業。加快對營業網點建築物進行安全評估和排險加固;儘快恢復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場地、設備等交易和服務設施;維持網上交易、電話委託等交易途徑通暢;妥善處理震災死難、失蹤人員家屬對死難者和失蹤人員證券基金期貨資產的權利主張。

  3、保險業。抓緊修復保險業務系統,儘快恢復保險業務正常經營;認真做好災後理賠服務工作,簡化理賠程序,儘快到位理賠資金;抓緊做好保險營業網點的重建規劃。

  (六)旅遊業。

  1、分類制定旅遊業恢復計劃。抓緊恢復旅遊接待能力,確定陸續恢復旅遊接待的地區、線路、時間和措施,並適時公布。根據旅遊基礎設施、接待設施的損毀程度和接待能力,在具備條件時依次分批啟動旅遊接待。適時開展旅遊宣傳促銷,逐步恢復旅遊市場信心。

  2、強化旅遊安全。恢復旅遊接待必須通過安全檢查評估,加強旅遊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應急響應和緊急救援準備。

  3、確保旅遊服務質量。加強旅遊市場秩序監管和服務質量投訴受理,恢復旅遊接待的規模要嚴格控制在接待能力、環境承載力和供應保障能力範圍之內。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的嚴峻形勢,樹立全局意識,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在繼續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的同時,把恢復生產和災後重建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強有力的恢復生產領導體制,統一指揮,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地要結合實際,根據本意見制定和完善恢復生產的具體方案。

  (二)注重協調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恢復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各種問題,切實做好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負責、緊密配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恢復生產工作。

  (三)制定扶持政策。鑑於災區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地震中財產損失巨大,恢復生產任務繁重,需要在財政支持、稅收減免、貸款貼息、信貸支持、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就業援助、產業政策以及對困難國有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請財政、稅務、金融、社保、國資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第十六次會議精神,抓緊研究相關政策報國務院審批。

  (四)強化監督檢查。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率。審計、監察部門要適時開展恢復生產專項檢查,及時公布檢查結果,及時處理違法違紀問題。進一步強化恢復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監管監察。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為恢復生產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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