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戲曲傳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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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戲曲傳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15〕52號
2015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戲曲

傳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1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支持戲曲傳承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支持戲曲傳承發展的若干政策

  戲曲具有悠久的歷史、獨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眾基礎,是表現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為促進戲曲繁榮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現制定以下政策。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二為」(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雙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揚棄繼承、轉化創新,保護、傳承與發展並重,更好地發揮戲曲藝術在建設中華民族精神家園中的獨特作用。

  (二)總體目標。力爭在「十三五」期間,健全戲曲藝術保護傳承工作體系、學校教育與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傳習相結合的人才培養體系,完善戲曲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機制、戲曲工作者紮根基層潛心事業的保障激勵機制,大幅提升戲曲藝術服務群眾的綜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於戲曲活起來、傳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環境,形成全社會重視戲曲、關心支持戲曲藝術發展的生動局面。

  二、加強戲曲保護與傳承

  (三)開展地方戲曲劇種普查。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地方戲曲劇種普查。建立地方戲曲劇種數據庫和信息共享交流網絡平台。

  (四)實施地方戲曲振興工程。加強地方戲曲保護與傳承,振興戲曲藝術,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鼓勵地方設立戲曲發展專項資金或基金,扶持本地戲曲藝術發展。鼓勵將符合條件的地方戲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實施搶救性記錄和保存。中央財政對老少邊窮地區地方戲曲保護與傳承工作予以支持。

  (五)傳承保護京劇、崑曲。繼續安排資金支持京劇、崑曲保護與傳承。實施中國京劇像音像集萃計劃。實施當代崑曲名家收徒傳藝工程,做好優秀崑曲傳統折子戲錄製工作。

  三、支持戲曲劇本創作

  (六)加大劇本創作扶持力度。實施戲曲劇本孵化計劃,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戲曲企業的優秀戲曲劇本創作項目予以支持。中央財政支持開展「三個一批」優秀戲曲劇本創作扶持,通過「徵集新創一批、整理改編一批、買斷移植一批」,調動全社會戲曲劇本創作積極性、主動性,推出一批優秀戲曲劇本。國家藝術基金加大對優秀戲曲劇本創作的扶持力度。

  四、支持戲曲演出

  (七)加大政府購買力度。根據當地群眾實際需求,將地方戲曲演出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地方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到農村為群眾演出。把下基層演出場次列為地方戲曲藝術表演團體考核指標內容。

  五、改善戲曲生產條件

  (八)改善戲曲創作生產場地條件。把簡易戲台納入村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範圍。在城鎮建設和舊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別是戲曲演出空間,注重保護利用古戲台,鼓勵有條件的歷史建築、工業遺址等,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保護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利用成為特色鮮明的戲曲演出聚集區。縣級以上(含縣級)的群藝館、文化館建設按照國家頒布的用地標準和建設標準,綜合設置戲曲排練演出場所。鼓勵群藝館、文化館(站)等,通過資源共享、項目合作等方式,為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免費或低價提供排練演出場所。繼續安排資金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增加戲曲類保護利用項目的比重。鼓勵採取靈活的產權形式,或以政府購買演出場所的演出時段、提供場租補貼等形式,幫助戲曲藝術表演團體解決演出場所問題。

  (九)實行差別化的戲曲教學排練演出設施用地政策。進一步完善有關用地標準和建設標準,提出戲曲教學排練演出場所建設要求。戲曲教學排練演出設施獨立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提供。支持現有戲曲教學排練演出設施改造建設,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現有戲曲教學排練演出設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規模的商業、服務、辦公等其他用途,並按協議方式補充辦理用地手續。嚴格戲曲教學排練演出設施用地供後監管,需改變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中單獨建設戲曲教學排練演出設施用地應在用地合同和劃撥決定書中明確,改變用途應由政府依法收回後重新供應。

  六、支持戲曲藝術表演團體發展

  (十)重點資助基層和民營戲曲藝術表演團體。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下(含縣級)轉企改制國有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和民營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在購置和更新服裝、樂器、燈光、音響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根據基層實際,在為轉企改制戲曲藝術表演團體配備流動舞台車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出資為縣級劃轉為研究類或傳承保護類機構且未配備過流動舞台車的戲曲藝術表演團體配備流動舞台車。

  (十一)實行財政配比政策。鼓勵地方財政參照中央財政的做法,對地方國有戲曲藝術表演團體捐贈收入實行財政配比政策。

  (十二)落實稅費優惠政策。落實轉企改制戲曲藝術表演團體有關優惠政策。落實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以及免徵部分小微企業教育費附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各項已出台的稅費優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戲曲藝術表演團體發展。

  (十三)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支持戲曲表演團體。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建立專項基金等形式參與扶持地方戲曲的傳承發展,營造有利於社會力量支持戲曲藝術表演團體的良好環境,發揮好政府引導和社會參與的綜合效益。

  七、完善戲曲人才培養和保障機制

  (十四)加強學校戲曲專業人才培養。研究制定新形勢下加強戲曲教育工作的意見。對中等職業教育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實行免學費。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切實落實大中專戲曲職業教育生均撥款制度。鼓勵戲曲表演類民間藝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參與戲曲職業教育教學,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雙向進入」機制,設立技藝指導大師特設崗位,鼓勵有條件的戲曲職業院校成立大師工作室。支持戲曲藝術表演團體與戲曲職業院校合作,建立學生學習(實踐)基地及人才培養基地。國家藝術基金加大對優秀戲曲創作表演人才培養項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戲曲藝術表演團體青年表演人才培養機制。實施「名家傳戲——戲曲名家收徒傳藝」計劃,支持各級各類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學校、研究機構採取「一帶一、一帶二」等方式傳授戲曲表演藝術精粹。建立戲曲院校青年教師與戲曲藝術表演團體青年骨幹「雙向交流」機制,為培養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創造良好條件。

  (十六)暢通引進優秀戲曲專業人員的通道。保留事業性質和劃轉為研究類、傳承保護類機構的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在公開招聘戲曲專業技術人員時,可按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和戲曲專業人員特點,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和藝術成就,合理確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辦原則引進優秀專業人員。

  (十七)擴大職稱評審範圍。將轉制為企業的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和民營戲曲藝術表演團體中的專業技術人員納入職稱評審範圍。

  (十八)切實保障戲曲從業人員社會保障權益。戲曲藝術表演團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有條件的可購買商業保險,切實維護戲曲從業人員合法權益。鼓勵社會團體、社會資本等對戲曲武功傷殘、患職業病等特殊人員進行救助,有條件的可以發起設立戲曲從業人員保障公益基金會。

  八、加大戲曲普及和宣傳

  (十九)加強學校戲曲通識教育。結合學校教育實際,強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特別是戲曲內容的教育教學。大力推動戲曲進校園,支持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到各級各類學校演出,鼓勵大中小學生走進劇場。大中小學應採取多種形式,爭取每年讓學生免費欣賞到1場優秀的戲曲演出。向中小學生推薦優秀戲曲。嚴把到學校演出和向學生推薦的戲曲劇目的內容質量關。鼓勵學校建設戲曲社團和興趣小組,鼓勵中小學與本地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合作開展校園戲曲普及活動。鼓勵中小學特聘校外戲曲專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擔任學校兼職藝術教師。

  (二十)擴大戲曲社會影響力。實施優秀經典戲曲劇目影視創作計劃,鼓勵開設、製作宣傳推廣戲曲作品、傳播普及戲曲知識的欄目節目。鼓勵電影發行放映機構為戲曲電影的發行放映提供便利。發揮互聯網在戲曲傳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勵通過新媒體普及和宣傳戲曲。各級新聞媒體要加大戲曲宣傳力度,報道戲曲創作演出優秀劇目,報道傳承發展戲曲的好經驗、好做法,報道戲曲界樹立新風、弘揚美德、服務人民的精神風貌。

  九、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抓好貫徹落實。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指導,精心部署,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關於支持戲曲傳承發展的各項政策,積極推進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各級文化部門要切實強化責任意識,認真抓好具體實施工作,確保取得實效。各級文聯協助做好實施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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