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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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國辦函〔2004〕23號 2004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國辦函〔2004〕23號
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關於明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的請示》(國稅發〔2004〕1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徵收、管理」,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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