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對《禁止傳銷條例》中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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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禁止傳銷條例》中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的函
國辦函〔2007〕65號
2007年6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對《禁止傳銷條例》中


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的函

國辦函〔2007〕65號

公安部、工商總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禁止傳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如下:

  2005年國務院公布了條例,確立了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查處傳銷行為的機制,並明確了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都有受理舉報和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的職責,同時還規定了案件移送制度。依照條例規定,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都應當對傳銷行為進行查處,並依照各自職責分別依法對傳銷行為予以認定。工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嫌犯罪的傳銷案件,對經偵查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部門查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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