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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若干政策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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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若干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12號
1991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對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

實施方案中若干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1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於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若干政策問題的請示》(滬府〔1991〕5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原則同意你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請你們精心組織,經過模擬運轉,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爭取今年五月一日正式試行。現對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體現了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有利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過全市群眾充分討論,基礎較好,易於起步,這對正確引導個人消費資金投向住房建設,調整消費結構、產業結構和啟動市場有重要意義。

      二、關於企業提供的部分公積金列支問題,同意上海市在保證對國家財政承包上繳不變的前提下,企業立足於轉換原有資金,從企業住房折舊費、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費科目中列支。

      三、同意發行上海市住房建設債券,一九九一年按二億元額度發行。

      四、關於成立上海住房儲蓄銀行問題,需請有關部門另行研究。為了有利於房改實施方案及時出台,可先委託有關專業銀行按住房專項資金代理。

       五、同意在滬的中央、外地和軍隊企業化經營單位同步執行上海市房改實施方案。駐滬部隊幹部、職工租用地方住房,其提租補貼辦法按上海市房改實施方案執行。中央在滬的行政、事業單位因執行上海市房改方案而增加支出的資金,由財政部核定預算列支。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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