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公開辦函〔2019〕60號 制定機關: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11月23日 |
國辦公開辦函〔2019〕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於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條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更加優化,依申請公開程序更加完備,行政機關責任約束更加剛性,相應地,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並適時更新」。根據這一要求及授權,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試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部署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涉及的行政機關量大面廣,各行政機關法定報告時限比以往提前了兩個月。今年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發布,時間緊、任務重。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抓緊部署,確保新條例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規定落到實處。
二、有序銜接
今年是新條例頒布實施的第一年,相關工作有一個新舊銜接的過程。立足這一客觀實際,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鼓勵按照統一格式發布,確實存在現實困難的,可參照統一格式發布。為體現導向,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將在年度考評工作中,把按照統一格式發布情況作為激勵性測評指標。
三、加強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試行)》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提出了許多新要求,涉及大量數據匯總整理,專業性較強。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工作指導,特別是對下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確保各項要求落實落細。
四、總結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試行)》首次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作出統一規定。對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反饋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以便更新完善。
特此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11月23日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的法定監督保障制度,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基本方式,是加強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數、從政府信息的角度記錄並展現政府施政過程及結果的基礎,對於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工作,更好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要求及授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試行)》,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更新。
一、報告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確定,不能遺漏,也不宜泛化。
(一)總體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總體情況,重在聚焦主題主線,對本機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情況進行綜述,主要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設、監督保障(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等方面。
(二)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中,適宜以數據方式呈現且具備統計匯總價值的內容,包括(一)(五)(六)(八)(九)共五項。其他法定主動公開內容的公開情況,在「總體情況」部分綜合體現。
要突出重點,注重用數據反映情況,將人民群眾較為關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進行報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反映本機關製發文件、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等重要工作開展情況,更好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功能。
(三)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兩方面情況:一是申請人的類別;二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最終處理結果。此項內容重在數據準確、要素齊備,全面客觀反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和辦理情況,便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工作動態,使社會各界了解政府公開透明進程。
需要說明的是,行政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中,設置了「其他處理」項目,主要是考慮新舊條例執行銜接以及極少數特殊情況。原則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都應當按照法定的處理方式做出處理。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高度關注這一項目的數據,對「其他處理」數量偏高的行政機關,要了解情況,及時發現並解決相關問題。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兩方面情況:一是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處理結果情況;二是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處理結果情況。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行政訴訟處理結果需進一步區分兩類情形,分別是「未經複議直接起訴」和「複議後起訴」。
行政複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只計算原行為主體的案件數量,不計算行政複議機關的案件數量。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此項內容重在實事求是、明確具體,避免籠統模糊、泛泛而談。查找問題要有針對性,改進舉措要有實效性,不得出現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現象。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這一項主要報告本機關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專門要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予以報告的事項。
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附後。此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類報告和統計口徑,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的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參照這一格式模板辦理。黨的工作機關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依據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國辦公開辦函〔2019〕51號)確定,並參照這一格式模板辦理。
二、報告方式及時間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的方式及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具體範圍,由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獨立性」三要素的標準予以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向社會公布本政府機關(指以政府以及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參照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要求,向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逐級向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但是,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要單獨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送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所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一方面便於公眾查閱,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行政機關範圍予以明確。在集中公布的基礎上,各行政機關可自行通過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也應當以適當方式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系統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具體方式由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確定。在集中公布的基礎上,系統各級行政機關可自行通過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方式及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逐級匯總。縣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2月2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地市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縣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3月1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省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地市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3月31日前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參照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報告要求,匯總形成全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3月31日前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不僅反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也反映政府工作本身,是更好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徑。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能夠系統反映各行政機關發文數量,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重要情況,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基礎數據支撐。要進一步深化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重要作用的認識,切實提高工作主動性、自覺性,不斷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實效。
(二)加強領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內容,涵蓋行政機關日常工作諸多方面,是從政府信息公開角度對本機關工作的一次系統梳理和全面報告。要有針對性地加強領導,確保內部協調有力,相關情況和數據做到應報盡報,全面準確。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報列入業務培訓內容。要充分考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專業性,配強工作力量,確保工作質量。
(三)夯實基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涵蓋行政機關全年工作情況。要將工作做在平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五條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覆、歸檔等各項內部工作制度,避免年底突擊開展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自覺找准政府信息管理員的角色定位,協調推動本機關各內設機構加強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礎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所需數據「統得出、報得准、可核查」,更好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對於政府工作的監督、規範作用。
(四)明確責任。各行政機關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人員是第一責任人,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承擔領導責任。各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法定責任主體,要履職盡責,高質量編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出現不按時發布、發布內容不準確不全面或者內容雷同、敷衍塞責等問題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嚴肅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附件:
一、總體情況
(文字描述)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新
製作數量 |
本年新
公開數量 |
對外公開總數量 | |
規章 | ||||
規範性文件 |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
行政許可 | ||||
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
行政處罰 | ||||
行政強制 |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
第二十條第(九)項 | ||||
信息內容 | 採購項目數量 | 採購總金額 | ||
政府集中採購 |
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據的勾稽關係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於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企業 | 科研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開 | 1.屬於國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
5.屬於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
6.屬於四類過程性信息 | |||||||||
7.屬於行政執法案卷 | |||||||||
8.屬於行政查詢事項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製作 | |||||||||
3.補正後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
2.重複申請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覆申請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
(六)其他處理 | |||||||||
(七)總計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複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未經複議直接起訴 | 複議後起訴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文字描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文字描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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