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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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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公開辦函〔2019〕61號
制定機關: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關於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
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公開辦函〔2019〕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託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為更好貫徹落實這一規定,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設置,提升主動公開工作實效,加強政府信息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找準定位

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是發布法定主動公開內容的公開平台,也是加強重點政府信息管理的管理平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的主動公開內容,特別是第二十條規定的各行政機關共性基礎內容,是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重點政府信息。要牢牢把握「專欄姓專」的基本定位,聚焦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以專門性內容的發布和管理,展現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的獨特價值,使其成為社會公眾便捷、全面獲取重點政府信息的權威渠道。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是各級人民政府統一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的基礎,必須統一名稱、統一格式,加強規範。

二、統一規範

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原則上以各行政機關網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等欄目為依託,不另設專門欄目,不得設立專門網站。未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或者有類似欄目但使用其他名稱的,應當統一設置並統一命名為「政府信息公開」,在網站首頁位置展示。沒有單獨網站的行政機關,其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設置事宜,由相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內容主要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以及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法規解釋性文件,原則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共性基礎內容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其中,各行政機關公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公開本級政府或本系統匯總後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及所屬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各行政機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以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內容,但不宜過於泛化。

中國政府網運行中心根據上述要求設計了「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頁面設計參考方案」,供參考使用。

三、優化功能

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發布的內容,涵蓋行政機關管理社會、服務公眾的依據和結果,應當做到權威準確、內容全面、便於獲取利用。要優化欄目頁面設置,多運用列表、超鏈接等方式呈現相關內容,避免因信息量大而雜亂無章。要優化欄目檢索功能,方便社會公眾快速準確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要優化欄目下載功能,在豐富可下載格式的同時,通過現代技術手段防止篡改偽造。要優化欄目數據互聯互通功能,預留必要的數據交換接口,便利各層級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之間對接,為下一步構建全國統一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打好基礎。

四、注重銜接

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的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有些可能與本行政機關網站的其他欄目內容存在交叉,如履職依據、機關簡介等;有些可能與其他專門網站內容存在交叉,如各行政機關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行政處罰信息、地方各級政府公開的政府債務信息與「中國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中的政府債務信息等。要注意加強銜接,堅持數據同源,本行政機關網站其他欄目數據,以及本行政機關依法向其他專門網站提供的數據,涉及交叉重複的,原則上以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上的數據為基準,最大限度保持數據一致性。

五、加強管理

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的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涉及行政機關各方面工作,體現行政機關工作動態。要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管理,按照法定時限及時發布並實時更新法定主動公開內容。要明確責任,各行政機關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人員是第一責任人,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法定責任主體,負責推進協調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將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作為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的重要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下載附件: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頁面設計參考方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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