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關於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關於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90號 1994年9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計委關於企業債券到期不能
兌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關於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關於企業債券到期
不能兌付問題的處理意見
國務院:
近一時期,一些地方部分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及時兌付,引起群眾不滿。對此,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採取積極措施,妥善處理到期企業債券的兌付問題,不能失信於民,更不能由此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干擾經濟工作的正常進行。為做好這項工作,現就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及時兌付的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用於政府或有關部門安排投資項目發行的企業債券,或由政府和有關部門及企業擔保發行的到期不能兌付的債券,政府或有關部門及企業要從自身財力中拿出資金及時予以兌付,或者停、緩建一些建設項目,騰出資金兌付債款。
二、對用於技術改造發行的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及時兌付的,如果改造項目確有效益、產品適銷對路、發展前景好、短期內能夠形成償債能力,可按照現行審批程序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用所籌資金兌付到期債券。但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發新債還舊債,更不得以此為由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非法集資,否則,有關責任人要承擔一切責任。
三、對於將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用作企業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並且企業效益較好,但兌付到期企業債券出現臨時困難的,有關銀行可以適當增加這些企業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幫助企業抽出資金兌付到期債券。企業收回貨款或其他資金,要及時歸還銀行貸款。對於效益不好的企業或項目,銀行不得發放貸款用於兌付到期債券。對於產品無市場、生產無效益、長期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的企業所發債券到期不能兌付的,應按《破產法》的規定實施破產,並進行清算還債。
四、對於沒有按期兌付的由銀行擔保的企業債券,擔保銀行要審查發債企業的資金來源與運用情況,如企業有能力兌付到期債券,必須按期兌付;企業確實無力兌付到期債券的,擔保銀行要負連帶責任,必須保證按期兌付。由此而增加的貸款由擔保銀行在已下達的貸款規模內調劑解決,不再增加新的貸款規模,並將該項貸款的數量逐級上報人民銀行總行。擔保銀行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杜絕亂擔保。
五、對於違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發行企業債券和超過批准規模發行債券以及採取各種非法形式亂集資的企業,到期如不能兌付所發債券,銀行不得給予貸款,企業也不得以發新債還舊債的方式解決兌付問題,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應由當事人負責,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儘快對今年內到期企業債券可能出現的難以兌付問題及由此可能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進行調查和統計,逐一寫出分析報告,並分別不同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於10月底前報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計委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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