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開展反偽造人民幣鬥爭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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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開展反偽造人民幣鬥爭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0〕38號
1990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

關於開展反偽造人民幣鬥爭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0〕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展反偽造人民幣鬥爭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關於開展反偽造人民幣鬥爭的報告

國務院:

  自一九八七年新版人民幣發行以來,偽造、販賣、使用假幣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大面額假幣流入市場的案件多有發生。從一九八八年到今年四月底,共收繳各種假幣約六十六萬張。這些假幣案的特點:一是偽造技術較高,境外以機制為主,境內以複印、拓印等為主;二是一次投放數量大,一百元、五十元面額占多數;三是蔓延範圍廣、速度快,由中心城市和沿海地區向全國迅速擴散;四是作案手段狡猾,已形成偽造、藏匿、販運、使用假幣的據點。

  大面額假幣案發案率高的原因主要是:照像分色製版、印刷技術提高並普及;開放城市和邊境貿易增加,海上交往頻繁,拓寬了與境外直接聯繫的渠道,假幣製作和擴散比以前容易。從目前國內外犯罪分子活動情況、假幣發案情況和偽造動態分析,一定時期內,假幣案仍將是持續上升的趨勢。大量假幣流入市場,既干擾了金融秩序,破壞人民幣的信譽,也給政治、經濟和人民生活的穩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為搞好反偽造(含變造,下同)人民幣的鬥爭,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反偽造人民幣鬥爭作為穩定社會、穩定經濟的重要工作來抓。反偽造工作涉及面比較廣,需要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假幣案發生的情況和特點,組織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和人民銀行等部門研究落實偵破、收繳、防範等具體措施,並協調各部門統一行動。同時,要及時解決反偽造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海關、公安、邊防等部門要加強對來自境外假幣的堵截工作。海關要加強入境檢查,嚴格人民幣出入境管理,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在邊境貿易和人員交往頻繁的邊境地區,地方政府應採取措施限制人民幣的使用流通範圍。同時,要將假人民幣偷運入境作為海上緝私的重要內容,由海關、公安、邊防等部門共同組成堵塞境外假幣入境的防線。

  三、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偽造人民幣案件的偵破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在依靠群眾開展反偽造人民幣鬥爭的基礎上,大力加強專案偵破工作。對已發現的假幣案件要抓住不放,迅速破案。凡發現機制假幣,都要列為重大、特大案件,組織力量,專案專辦。有關地區發現同一種假幣,要組織聯合辦案,併案偵察。涉及境外的假幣案件,要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渠道,促使所在國、地區警方的合作。對製造、偷運、販賣假人民幣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印刷、複印企業進行嚴格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具有黑白複印設備企業的管理,嚴格限定其經營範圍,加強業務檢查和法制教育。發現問題,及時追查。

  五、各專業銀行應採取措施,及時發現並收繳假幣。針對假幣主要為一百元、五十元券的情況,專業銀行櫃面收付現金時,對這兩種面額的人民幣應進行手工清點。同時,要加強對出納人員識別假幣基本功的培訓,發現情況,及時向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各級人民銀行要在各級黨政部門的領導下,加強對反偽造人民幣工作的組織。要及時掌握工作的全面情況,防止假人民幣擴散,並根據發案特點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人民銀行對現行一百元、五十元券人民幣,要改進印製技術,增強防偽造性能。

  七、統一宣傳口徑,防止造成不良影響。由於假幣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反偽造工作的新聞報道應十分慎重。對於假幣案的新聞報道,要嚴格按照內緊外松的原則進行,以防止在群眾中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對已偵破的危害大、情節嚴重的案件,審理結束後,經批准,可將審判結果公開報道,以震懾犯罪分子,但詳細案情和製作假幣的具體情節不要公布。凡未破獲、處理的假幣案,都不要公開宣傳。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建議轉發各地、各部門執行。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安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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