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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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56號
2002年10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

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

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近,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進行了部署。為了落實國務院的決定,進一步探索從體制上、源頭上改革和創新行政執法體制,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央編辦擬定了《試點意見》,對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明確有關權責關係,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等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地方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試點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協同配合,精心組織,審慎實施,確保試點取得成效。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

中央編辦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精神,中央編辦決定在廣東省、重慶市開展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選擇1—2個具備條件的市(地)、縣(市)進行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既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和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迫切需要。多年來,行政執法隊伍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規範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現行行政執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層執法、多頭執法、執法擾民、重權輕責、以權謀私等問題,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干擾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並導致了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發生。為了深入、系統、全面地改革和創新行政執法體制,必須從行政管理體制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有利於打擊和遏制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種消極腐敗現象,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二、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方針,轉變政府職能,調整機構,精簡人員,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適應的統一、規範、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建設廉潔公正、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試點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個相對分開」。進一步轉變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能和管理方式,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二)權責一致。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明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管轄範圍,理順各方面關係。

(三)精簡、統一、效能。清理整頓、調整歸併行政執法機構,明確其性質、地位和職能,建立和完善體現行政執法特點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強化監督約束機制,提高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

三、試點的基本內容

(一)進一步轉變政府部門職能,實現「兩個相對分開」。要改變政府部門既管審批又管監督的體制,將制定政策、審查審批等職能與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職能相對分開。要改變行政執法機構既管查處又管檢驗的體制,將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將承擔技術檢測、檢驗、檢疫職能的單位逐步與政府部門脫鈎,不再承擔行政執法任務,其職責轉變為面向全社會,依法獨立地為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和企事業單位提供客觀公正的技術檢測、檢驗、檢疫服務。

(二)調整合併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要改變多頭執法的狀況,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要嚴格控制執法機構膨脹的勢頭,能夠不設的不設,能夠合設的合設;一個政府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原則上歸併為一個機構。在此基礎上,重點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管理、資源環境管理、農業管理、交通運輸管理以及其他適合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合併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有關規定,經批准成立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要改變多層執法的狀況,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主要在城市和區、縣設置。省、自治區政府各部門不再單獨設置行政執法機構;設區的市設置行政執法機構,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不同行政執法領域,適當選擇以市為主或以區為主的模式。

要結合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在實施監督處罰與技術檢驗相對分開的基礎上,調整歸併技術檢測、檢驗、檢疫機構。使用相同或相近技術設備、手段的檢測、檢驗、檢疫機構,以及同在一地、任務不飽滿的同類檢測、檢驗、檢疫機構,要儘量予以合併,以提高設備利用率,集中力量發揮技術優勢。

(三)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建立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行政執法機構編制實行中央宏觀調控下的分級管理。要嚴格控制行政執法機構的規模,大膽探索其設置的具體形式。設置行政執法機構的審批程序,參照設置行政機構的審批程序辦理。專項用於行政執法機構的編制納入全國編制統計範圍,重新核定,中央編辦進行宏觀管理並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要探索通過經費預算手段控制行政執法機構人員編制的具體途徑。

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的監督與制約機制,促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要公開辦事制度、執法程序,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

(四)調整人員結構,加強行政執法機構自身建設。要全面清理行政執法機構現有人員,清退臨時人員和借調人員。按照公務員的標準和職業特點,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錄用考試,嚴格標準,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經培訓後上崗,並實行輪崗制度,按照公務員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要不斷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行政執法嚴格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罰沒收入要全額上繳財政,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五)開拓創新,積極探索。試點地區要因地制宜,在綜合行政執法的權限和範圍、綜合執法機構的設置形式、綜合執法機構與政府部門的關係等方面積極進行探索。

四、試點的組織實施

要根據行政執法的領域和管理體制,分類進行指導,慎重確定試點範圍。中央垂直管理的海關、國稅、金融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和涉及國家安全與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執法工作不列入試點範圍。

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的有關規定,做好綜合行政執法試點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工作的相互銜接,確保各項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中央編辦負責試點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廣東省、重慶市的試點方案要報中央編辦批准,試點工作由省(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試點工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機構編制部門擬定試點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中央編辦備案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把政府職能轉變、機構調整和試點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抓好各項協調配套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試點地區政府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審慎實施,確保試點取得實效。要鼓勵和支持試點單位大膽探索,創新體制,允許試點單位對涉及職能、機構設置的有關規定有所突破。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和配合試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預試點地區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模式、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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