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等部門關於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件已於2015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等部門關於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4號
2002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等部門

關於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

劃轉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編辦、交通部、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關於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

劃轉分流安置的意見

中央編辦 交通部 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三日)

車輛購置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理順稅費關係的一項重要舉措。目前,改革工作起步平穩,運轉正常。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人員劃轉工作原則。車輛購置費稽徵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必須堅決貫徹機構改革的精簡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積極穩妥、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充分利用現有人力資源,優化隊伍結構,保證人員素質,確保社會穩定。

二、劃轉人員基數核定。以交通部1999年4月下發車輛購置費稽徵人員凍結令時的在冊人數,及凍結令之後按照國家政策接收的軍轉幹部和大專院校畢業生為基數,由各級交通、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及編制部門聯合核定。

三、幹部和職工劃轉。原從事車輛購置費稽徵工作的人員,按以下標準由各級國稅局審查考試錄用:公務員經審查後全部劃轉給國稅局系統;事業編制幹部,由稅務總局會同人事部進行統一考試錄用,原則上錄用現有人員的80%;職工按照國稅局系統錄用職工的標準,由稅務總局組織考試錄用,原則上錄用現有人員的20%。臨時工全部予以清退。

四、離退休人員劃轉。凡從車輛購置費稽徵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經核定後與其經費一起全部劃轉給國稅局系統。

五、分流人員安置。經考試未錄用人員,由各級交通部門和國稅局組成分流人員安置小組,商地方政府制定分流安置方案並實施。分流人員的工資補助,按照當地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執行,從中央財政車輛購置稅人員專項經費中列支。

六、編制核定。國稅局系統錄用人員所需行政編制,待考試錄用工作結束後另行核定。

多年以來,交通規費稽徵系統的廣大幹部和職工辛勤工作,為籌集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妥善劃轉分流安置現有車輛購置費稽徵人員,是車輛購置稅費改革的重要環節。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顧全大局,加強領導,齊心協力,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周密組織,確保劃轉分流安置工作順利完成。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