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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國家物資局、商業部關於對海南島進口汽車及國家專項進口摩托車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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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國家物資局、商業部關於對海南島進口汽車及國家專項進口摩托車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5〕47號
1985年7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

國家物資局、商業部

關於對海南島

進口汽車及國家專項進口

摩托車免徵

車輛購置附加費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交通部、國家物資局、商業部《關於對海南島進口汽車及國家專項進口摩托車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即照此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日

關於對海南島進口汽車及國家專項

進口摩托車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為將國家物資局接收的海南島進口汽車和商業部專項進口摩托車儘快銷出,避免積壓損失,經國務院領導同志研究決定,對這些車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現將具體落實意見報告如下:

  一、海南島進口汽車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由國家物資局向交通部提供免徵車數量,交通部核實後,將免徵憑證統一發給國家物資局。

  二、國家專項進口的三十二萬輛摩托車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由交通部統一發給商業部免徵憑證。

  三、對這些車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從七月二日開始。在此之前已徵收的,不予退還。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

                         交 通 部

                         國家物資局

                         商 業 部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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