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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來華定居工作專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問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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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來華定居工作專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問題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4〕102號
1994年11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

來華定居工作專家工作安排及

待遇等問題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4〕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來華定居工作專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問題的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關於來華定居工作專家工作安排

及待遇等問題的規定

(人事部 財政部 1994年10月14日)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吸引海外專家和學者(以下簡稱專家)來華定居,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52號)和中央領導同志的有關指示精神,現對來華定居工作專家的工作安排及待遇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安排

(一)來華定居專家從事某項工作,一般應通過半年工作考核,然後根據其實際業務水平並參考學歷、經歷,按照我國有關規定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半年內未能充分表現其才能的,可適當延長考核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二)來華定居專家原在國外取得的學位和職稱,由人事部專家管理司驗證確認並通知用人單位,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參考或依據。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一般不降低他們原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三)為使有成就的專家集中精力從事業務工作,充分發揮其專長,應為他們選配得力助手,儘量減少他們的事務性工作。

(四)對從事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重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重大技術引進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某些缺門學科及開創性課題研究等工作的專家,有關部門應在人員、儀器設備的配備和經費等方面從優安排,保證其工作順利開展。

(五)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可允許其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辦或與國內外有關單位合資開辦公司、企業、研究所,也可建立其他形式的合作關係,進行技術開發性研究。有關部門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予以支持。

(六)為有利於他們更新知識、掌握新技術,每3年可安排1次去1個國家或地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如有特殊需要,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所需費用,按國內工作人員臨時出國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有探親假的,可結合探親進行。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專家,必須有該會議同意發表的論文和正式邀請,有我國有關學術機構的審查意見並經主管部門批准。

二、工資和生活津貼

(一)在工作考核期間發給臨時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以下標準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22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6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24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265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305元;具有副教授及相應職務(職稱)的每月335元;具有教授及相應職務(職稱)的每月430元。

(二)經工作考核後,由用人單位根據其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提出與國內同類人員相應的工資等級的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其工資低於臨時工資的,仍按臨時工資執行。以後晉升和調整工資,應同國內其他人員一樣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為保持他們一定的生活水平,每月按其工資或臨時工資(不含工資構成中的津貼和獎金)120%的比例發給生活津貼。

(四)在國外享有較高知名度並為我國現代化建設所急需的高級專家和為我國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其工資或臨時工資和生活津貼可不受上述標準限制,具體數額由人事部與有關部門商定。

(五)來華定居專家在企業工作的,其工資或臨時工資和生活津貼,由企業參照上述標準和原則確定。

(六)國外有供養關係(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其工資或臨時工資和生活津貼可支付50%的外匯。所需外匯數額,由各地區、各部門批准後,到經外匯管理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按當日外匯牌價兌換。

三、來華旅費和其他補助費

(一)來華旅費先由本人墊付,報到後由人事部專家管理司折算人民幣報銷。如本人墊付確有困難,可由我駐外使領館借支。

(二)安家補助費由人事部專家管理司負責發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為專家配備必要的安家生活用品。購置物品時,應儘可能徵求專家本人的意見。

安家補助費的標準:大學本科畢業生在國外連續從事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工作未滿5年的為3000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和在國外連續從事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為400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和在國外連續從事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的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為5000元;具有副教授或相應職務(職稱)並連續任職5年以上的為6000元;具有教授或相應職務(職稱)並連續任職5年以上的為7000元。

(三)每人每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或臨時工資和生活津貼總額的交際、接待補助費。

(四)生活確有困難或遇有特殊情況的,由用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酌情予以補助。

四、出境及出境期間的待遇

(一)對來華定居後申請到其他國家定居的,應予同意;在華工作幾年後要求去境外工作一段時間再返回的,可以停薪留職。

(二)對在華工作滿3年的,可同意其申請自費去境外學習、進修,半年內工資照發,超過半年可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期限由本人同所在單位商定。

(三)對申請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其他短期學術活動的,在安排好現職工作的條件下應予批准,工資照發。

五、探親和休假

(一)凡在國外有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下同)的,可享受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合理旅程時間除外,下同);探望父母、子女,每兩年1次,假期45天。探親時,凡有中國民航國際航線班機的,應乘坐中國民航國際航線班機,交通費由用人單位按合理路線予以報銷。

(二)屬於工作離不開等原因,本人希望境外的直系親屬來華團聚的,可由用人單位按合理路線報銷1人的往返交通費(先由本人或親屬墊付,來華後折算人民幣報銷)。

(三)每年可享受15天的休假(有寒暑假的除外)。如組織在國內休養或參觀、旅遊的,費用由主辦單位報銷;個別申請利用假期在國內進行學術活動的,由用人單位報銷1次往返1個地點的旅費。

六、醫療和交通、住宿、購物等

(一)憑人事部專家管理司證明向當地衛生部門領取統一印製的保健醫療證,享受保健醫療待遇,到指定醫院就醫。保健醫療類別、指定就醫醫院及醫療費用等由各主管部門與當地衛生部門商定。

(二)由人事部發給《來華定居專家證》。專家偕同配偶及子女憑此證可在國內按我國工作人員同樣價格乘坐飛機、火車和住宿、購物等。

七、住房

(一)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或原則分配住房:單身一般不少於兩居室1套;2至3口人的家庭,不少於三居室1套;4口人以上家庭,根據其人口和單位實際等情況從優分配適當面積(居室)住房。住房應備有較完善的衛生設備。

(二)願意在我國購買住房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比照國內同等人員的條件購買。

八、子女上學、就業

對來華定居專家子女上學、就業應給予照顧。上中、小學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在條件較好的學校就讀;升大學的,可適當降低錄取分數;需要就業的,優先予以安排。

九、退休

(一)凡達到我國規定的同類人員退休年齡的,應辦理退休。退休金標準按國內有關規定執行,生活津貼按在職時的85%發給,其他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他們退休後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

十、本規定的適用範圍

(一)《國務院關於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的暫行規定》發布後,由國務院人事(科技幹部)主管部門批准來華定居工作的外籍華人專家及其他外籍專家。

(二)1966年以來,經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來華定居工作,並經國務院人事(科技幹部)主管部門認可的外籍華人專家及其他外籍專家。

(三)有來華定居工作的願望,但本人或用人單位希望先工作1至2年,然後再決定定居工作的專家。

回國定居工作的華僑專家和回大陸(內地)定居工作的港澳台地區專家,也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來華定居專家工作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88〕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來華定居專家工作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補充通知》(國辦發〔1988〕47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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