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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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1〕70號 2001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
關於從
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改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總體上偏低的狀況,繼續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國務院決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並相應增加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人事部、財政部擬定的《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和《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工資標準辦法
從2001年10月1日起,公務員(含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下同)各職務層次職務工資起點標準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一)。
在調整公務員職務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的崗位(職務)工資標準(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二)。機關工人的獎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資構成中的比例相應提高。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機關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待遇。提高後的試用期工資待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40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每月418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443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46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二)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和機關臨時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經費來源
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9省(直轄市)自行負擔外,其他地區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地方增加年終獎金所需經費由地方自行負擔。
四、組織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在京有關單位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事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工資標準辦法
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調整後,活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構成比例相應提高。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期、初期的工資待遇。提高後的見習期工資待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400元(含見習期津貼,下同);高中、中專畢業生每月418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443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46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後的初期工資待遇標準為: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新進入優秀體育運動隊的試訓運動員,臨時體育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355元。
(二)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經費來源
此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9省(直轄市)自行負擔外,其他地區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地方增加年終獎金所需經費由地方自行負擔。
四、組織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所屬在京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事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地方事業單位和中央各部門所屬在京外的事業單位(少數部門除外)調整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從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80元、廳(局)級185元、處級125元、科級80元、科員及辦事員55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8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2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8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55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8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55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二、經費來源
此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經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9省(直轄市)自行負擔外,其他地區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三、組織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事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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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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