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2003年7月1日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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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2003年7月1日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3〕93號
2003年11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

關於2003年7月1日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3〕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2003年7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人事部、財政部擬定的《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機關工作人員[編輯]

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

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人事部 財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工資標準辦法

從2003年7月1日起,調整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各職務起點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別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職務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一)。

在調整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標準(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二)。機關工人的獎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資構成中的比例相應提高。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機關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待遇。提高後的試用期工資待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425元;高中、中專畢業生每月446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474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499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和機關臨時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經費來源

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所需財政資金,中西部地區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福建、廣東7省(直轄市)自行負擔;遼寧、山東2省中的瀋陽、大連、濟南、青島4市自行負擔,其他地方由中央財政負擔40%。

地方增加年終獎金所需經費由地方自行負擔。

四、組織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在京有關單位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事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表略)

 

離退休人員[編輯]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人事部 財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從2003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165元、廳(局)級120元、處級80元、科級50元、科員及辦事員35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15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75元、講師及相當職務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5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二、經費來源

此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中西部地區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福建、廣東7省(直轄市)自行負擔;遼寧、山東2省中的瀋陽、大連、濟南、青島4市自行負擔,其他地方由中央財政負擔40%。

三、組織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事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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