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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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66號
1999年7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

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

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意 見 的通 知

國辦發〔199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

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

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

人民銀行 財政部 證監會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為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法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加強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情況的考核,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統一部署,現就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公司的性質、任務和業務範圍

華融公司、長城公司和東方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處置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其中,華融公司主要收購併經營中國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長城公司主要收購併經營中國農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東方公司主要收購併經營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三家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收購併經營相應銀行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諮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財務及法律諮詢與顧問,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資產管理範圍以內的推薦企業上市和股票、債券的承銷,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等。

二、公司資本和經營管理機構

華融公司和長城公司實收資本金各人民幣100億元,東方公司實收資本金本外幣合計人民幣100億元(其中,人民幣60億元、外匯5億美元),均由財政部全額撥入。

三家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三家公司均設立監事會,由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證監會、相應的不良資產剝離銀行以及外部專業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員、員工代表組成。三家公司的人員主要從不良資產剝離銀行現有工作人員中選調,同時從社會上招聘若干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全員合同制。

三、公司的監督管理

三家公司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涉及人民銀行監管範圍以外的金融業務,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財政部負責財務監管。黨的關係歸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資產的剝離和處置

不良貸款剝離範圍是:按當前貸款分類辦法剝離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其中待核銷呆帳以及1996年以來新發放並已逾期的貸款不屬此次剝離範圍。剝離不良資產的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確定,相應的銀行組織實施。剝離不良資產的銀行要組織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對剝離的不良貸款進行評估和審核,並按規定報財政部認定。

三家公司承接不良資產後,要統籌所屬機構,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諮詢、收購兼併、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需要關閉破產的企業申請破產清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向境內外投資者出售債權、股權,最大限度回收資產、減少損失。

對已被三家公司收購的銀行不良貸款,其所涉債務人由對原銀行的負債轉為對相應資產管理公司的負債,由相應資產管理公司承繼債權、行使債權主體的權利,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三家公司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文確定的經營範圍和方式對承接的不良貸款實施重組。

五、有關財稅政策

三家公司免繳工商登記註冊手續費,免徵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切稅收。三家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最終損失,由財政部提出處理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資產管理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考核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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