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上海港下放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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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上海港下放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辦發〔1986〕7號
1986年1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上海港

下放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辦發〔1986〕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上海港下放問題的會議紀要》已經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關於上海港下放問題的會議紀要

(一九八六年一月六日)
 

  李鵬同志於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至六日,在上海主持召開了關於上海港下放問題的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國家計委黃毅誠,國家經委趙維臣,交通部林祖乙,財政部遲海濱,國務院口岸辦梁況白,上海市芮杏文、江澤民,上海經濟區規劃辦周光春、白揚等同志。

  這次會議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一九八五年三月在天津召開的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座談會議精神的會議。經過充分討論,議定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海港實行交通部與上海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上海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二、上海港是全國最大的港口,一九八五年完成吞吐量約一億一千二百七十萬噸。上海港在我國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中擔負着重要的任務。為了使港口在自我改造和發展上具有更大的活力,以加快老港改造,達到擴大吞吐能力的目的,會議一致同意對上海港原則上實行「以港養港」的財務管理制度。「七五」期間,以上海港一九八五年利潤總額三億二千萬元為基數,國家讓出四千萬元(考慮到一九八五年度利潤中若干不正常增收因素),確定年度利潤包幹基數為二億八千萬元,一定五年不變,五年累計包幹利潤總額為十四億元。以後不再計算年度遞增率,即年度利潤增長部分全部留給上海港。

  上述包幹利潤總額要扣減下列因素:因提高折舊率而增加的折舊基金六千二百五十萬元;按規定應償還的貸款本息四千九百萬元,以及按規定提取的企業留利二億八千五百五十三萬元(以上三項具體數額按國家規定由財政部、交通部與上海市進一步核定),五年應繳稅利為十億零二百九十七萬元(待核定),作為國家收入。

  「七五」期間國家下達給上海港基建撥改貸投資作為國家支出(初步確定為七億四千五百二十萬元,如項目增加,則相應增加支出)。收大於支的餘額為二億五千七百七十七萬元(待核定),平均每年上繳國家五千一百五十五萬元(待核定)。

  按國務院規定,「七五」期間應減免的調節稅,待交通部確定後,從國家收入帳中扣除,並相應調整上述收大於支的餘額。

  另外,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每年定額上繳二千萬元,建築稅每年定額上繳一百萬元,兩項五年共計上繳一億零五百萬元。

  國家批准徵收的過港費,由上海港按規定徵收並全部上繳交通部,上海港所需的水上過駁措施費,作為專項資金,由交通部另行撥款。

  實行上述「以港養港」的財務管理體制後,吞吐量擴大或經營得好,增加的利潤全部留給上海港。

  上海港「七五」期間的外匯收入額度,按一億三千七百萬美元定額留給上海港,平均每年二千七百四十萬美元。超過定額部分的外匯收入,50%留給港口,50%上繳國家。上海港用匯指標,由國家計委戴帽下達給上海市。

  留給上海港的利潤和外匯,主要用於港口的建設和改造,少部分可用於對港口不可缺少的疏港配套設施和職工集體福利。

  三、為增強上海港的能力,要建專用碼頭設施,努力實現倉儲、裝卸、疏港運輸的機械化和生產調度的自動化。

  為進一步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挖掘現有港口的吞吐能力,同意對港口人員實行噸貨工資含量制。具體辦法由交通部與勞動人事部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行。

  四、為了挖掘貨主碼頭的潛力,緩和上海港吞吐能力緊張狀況,必須採取經濟上優惠辦法,過港收費可略高於港口碼頭,以調動貨主碼頭的積極性。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試行辦法,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備案。寶鋼二期工程未完工前,碼頭能力有餘,上海港要充分利用。

  五、上海港領導管理體制改變後,為了保證港口基建生產正常進行,「七五」期間計劃體制和物資供應體制保待不變,仍由交通部按直屬港管理。

  六、上海港下放以後,上海外輪代理公司、外貿運輸公司、船舶燃料供應公司不下放。上海港的港務監督劃出,組建上海海上安全監督局,直屬交通部,但引航和岸線管理仍由上海港務局負責。

  七、關於新港區建設問題。會議認為,上海市將原空軍的江灣機場舊址改為新港的方案因泊位投資較低,可與一些開發性設施捆在一起建設,請交通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組織做好可行性研究,經國家計委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批。隨着旅遊事業的發展,上海港急需一座國際客運碼頭,同意對吳淞客運碼頭項目作進一步研究,報國家計委審批,爭取列入「七五」計劃。為應急需,也可探討利用海軍揚子江碼頭的方案。關於港口單機設備的更新改造,原則上同意不占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八、上海港下放後,要擴大港口的自主權,逐步做到政企職責分開。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把港務局作為直屬機構,實行直接領導和管理,要有一位副市長主管港口,市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要討論一次港口工作。

  上海港下放後,要更好地為外貿服務,為長江沿岸各省市服務,為全國服務。對兄弟省市的進出口貨物運輸,要與本市貨物一視同仁。交通部對上海港的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監督檢查。

  會議要求上海港的全體職工,要在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同心協力,努力奮鬥,在「七五」期間使港口吞吐能力有較大的增長,爭取每年遞增10%,以適應國民經濟和外貿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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