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辦發〔1987〕2號 1987年1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港口管理
體制改革會議紀要的通知
山東、江蘇、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國務院同意《關於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會議紀要》,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
關於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會議紀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七日至八日,李鵬同志在青島主持召開了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財政部、交通部、勞動人事部、建設銀行、國務院口岸辦等部門和山東、江蘇、廣東省以及青島、煙臺、廣州、連雲港、南通市的負責同志。會議聽取了天津、大連、上海港管理體制改革經驗的介紹,一致認為,港口管理體制的改革加強了港口所在市政府對港口工作的領導,密切了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城市的關係;擴大了港口的自主權,增強了港口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快了港口建設進度和老舊設備的更新;進一步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提高了生產效率,對加速船舶周轉起到了積極作用。經過近三年的試點證明,港口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向對頭,步子穩妥,效果明顯,繼續對交通部直屬港口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是必要的。會議着重研究了青島、黃埔、連雲港、煙臺、南通五港的管理體制改革問題,根據一九八五年三月在天津召開的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座談會的精神,議定了以下事項:
一、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對青島、黃埔、連雲港、煙臺、南通五港實行以所在城市管理為主,交通部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
黃埔港管理體制改變後,與廣州港合併組建為新的廣州港務局。江蘇省連雲港建港指揮部合併到連雲港港務局,合併中涉及的有關問題,由江蘇省會同交通部妥善解決。南通港仍為河口港,可享受海港的某些待遇。
二、青島、黃埔、連雲港、煙臺、南通港都是我國沿海開放城市的港口,在我國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為了使港口在自我改造和發展上具有更大的活力,會議同意對上述五港實行「以港養港、以收抵支、財務包幹,一定四年不變」的財務管理制度。「七五」計劃後四年,上述五港的包幹利潤以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兩年決算利潤總額平均數為基數,由國家讓利14%,或以一九八五年決算的利潤總額為基數,國家讓利10%,以後不再計算年度遞增率,即年度利潤增長部分全部留給港口。國家讓利部分,企業要全部用於港口建設和技術改造,不得用於職工的福利和獎金。包幹利潤基數中應扣除財政部核定的因提高折舊率而增加的折舊基金和按國家規定應償還的貸款本息。作上述扣除之後,按一九八六年核減調節稅後核定的稅率計算四年應向國家上繳的所得稅、調節稅,加上定額上繳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作為國家收入,在定額上繳收入中還應扣除國家於一九八六年開徵的房產稅和車輛牌照稅。
各港口支出基數,暫按已經核定的「七五」建港撥改貸投資計劃核定。各港收支相抵後,收入大於支出的,上繳國家;支出大於收入的,由國家從撥改貸投資中補給。今後國家調整建港撥改貸計劃時,再作相應調整。
國家批准徵收的港口建設費,各港口按規定徵收並全部上繳交通部。各港所需的水上過駁措施費,作為專項資金,根據交通部審定的項目和指標由交通部另行撥款。
三、各港自創的非貿易外匯,按50%分成留給港口,其實際需要用匯指標,由所在省、市提出,報國家綜合平衡後戴帽下達,特殊情況單獨處理。港口留用外匯的1%繳所在市使用。
四、為增強各港口的吞吐能力,必須加快老港改造的步伐,努力提高港口的倉儲、裝卸、疏運的機械化水平,儘快實現生產調度和管理現代化。
各港單機設備的更新,原則上不占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為增強港口的活力,改善經營,用於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如超過國家安排的規模,可按項目審批權限,上報審批後予以增列。
五、留給港口的利潤和外匯,主要用於港口的建設和改造,除國家讓利部分外,少部分利潤可用於對港口不可缺少的疏港配套設施和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後的預算財務管理,採用列收列支的辦法,應上繳的收入單項列報,上繳中央財政。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通知。
六、為進一步調動港口職工的積極性,挖掘港口的現有潛力,港口可實行換算噸貨工資含量包幹辦法。以交通部為主擬定工資總額包幹基數和浮動比例的原則,由港務局制定實施方案,在徵得勞動人事部、交能部同意後,報港口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
七、五港管理體制改革後,青島、煙臺、連雲港、南通四港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計劃和物資供應體制不下放,仍由交通部管理。黃埔港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計劃體制下放到廣州市,物資供應體制也相應下放。國家統配物資根據國家物資體制規定下達給廣州市物資局組織供應。
八、實行港口所在城市管理為主、交通部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以後,原則上中央下放給市裡的權力應該都下放給港口。市里原有的一些權力,能夠下放給港口的也要下放給港口,以擴大港口的自主權。
九、五港管理體制改革後,青島、黃埔、連雲港、煙臺港的港務監督劃出,組建海上安全監督局,實行交能部和所在市雙重領導、以交通部為主的管理體制,但引航和岸線管理仍由港務局負責。南通港監和長江南通航政處合併,組建南通港航監督局,隸屬長江航政局,引航和岸線管理由港務局負責,但在必要時港監業務可直接請示交通部的主管局。各地外輪代理公司、船舶燃料供應公司以及經貿部門的外運公司仍按原體制不變。
十、青島、廣州、連雲港、煙臺、南通五市人民政府要把港務局作為直屬機構,實行直接管理和領導。要有一位副市長主管港口工作,市長辦公會議要定期討論港口工作。
各港管理體制改革後,要更好地為外貿服務,為各省(區、市)服務。對兄弟省(區、市)的進出口貨物運輸,要與本市貨物同樣對待。交通部對管理體制改革後的港口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監督檢查,實行行業管理,做到一視同仁,一如既往,更加關心,更好服務。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各級口岸委(辦)要加強對港口口岸的協調和調度工作,繼續提高工作水平,各有關部門要抓好計劃、外貿訂貨、季月平衡、裝卸作業和疏運五個環節,還要提高聯檢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會議要求五港的全體職工,在當地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兩個文明建設,同心協力,在「七五」期間,使港口吞吐能力有較大的增長,以適應國家經濟和外貿發展的需要。
十一、這次會議還就全面推行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進行了討論,原則同意交通部對其餘的七個直屬海港都實行以市為主、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有關部門和省、市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成熟一個,下放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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